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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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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十趾剩一趾 不能領肢障證…

發表于: 2014/06/04


新竹縣寶山鄉葉姓婦人十隻腳趾僅剩右腳大拇趾,影響行動能力,右手五指也只剩下最後一段關節,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的她,欲加申請肢體殘障證明,醫生卻表示「不符」規定。
寶山鄉鄉長范玉燕先撥款一萬元急難救助金,社會課表示,請領身心障礙手冊的法規在民國101年修正,明文規定要「喪失功能」,即便葉婦情形人人見了都認為是肢障,但法律認定與情感認定不同,才沒有醫生敢幫葉婦開肢障證明。
「這樣還不能領殘障手冊」?葉婦看著自己的雙腳淚眼泣訴,去年一月感冒休克引起敗血症,眼看手腳趾逐漸潰爛截肢,十隻腳趾僅剩右腳一根大拇趾,走路需靠柺杖拖行前進,右手五指也只剩下最後一段關節。
醫生說如要申請必須「斷到關節」,葉婦表示,本來就因精神障礙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但手指腳趾漸漸截肢需復健,有些醫院掛號需視掛號科別減免醫藥費,因此希望請領肢障證明,購買行動輔具等醫療器材。
葉婦三名子女皆已成年,平時一個人生活,外出起居、就醫雖尚能自理,「但要是再惡化下去,只能請幫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