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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上
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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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3項

發表于: 2014/06/07


請問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3項 請問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3項  地方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第55條規定: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
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機關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請問第三項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機關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這句話要怎麼解釋呢?不懂...
副市長的職務是第十四職等還是第十三職等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