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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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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金門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07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  據: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暨本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甄選教師科目及名額:



  正式教師:地球科學科一名、公民科一名、資訊科技概論科一名。



代理老師:數學科二名(懸缺一名、進修留職停薪缺一名)、英文科二名(懸缺)、藝術與生活科一名(懸缺)、公民科一名(懸缺)、體育科一名(懸缺)。



視甄試成績擇優錄取,依序備取若干名候用,以補足本次該學科缺額為限。如成績均未達標準,則予從缺。



三、報名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 6 月 12 日 一 天(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四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四、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者需有委託書)。



(二)通訊報名:請檢附第七點所列表件及證件影本,於101年6月12日前寄達本校人事室。



        1、准考證發給:於初試當日報到時。



        2、證件正本驗證:通過初試者,於6月17日上午7時30分攜帶證件正本至人事室驗證。



五.報名地點:國立金門高級中學人事室。
地址: 金門縣金城鎮光前路94號。電話:(082)327838



六、報名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



(二)、持有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已持有中等學校電腦科(含計算機概論及電子計算機)合格教師證書可報名資訊科技概論科】。



(三)、持有「公民」、「現代社會」、「三民主義」等相關學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進修高級中學公民與社會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進修證明者,准予報名公民與社會科。另持有「公民」、「現代社會」、「三民主義」、「社會科學導(概)論」等相關學科、領域專長實習教師證書者,准予報名公民與社會科(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 條規定,各級學校延聘教師,應以審查合格或檢定之類科為準,上開人員於錄取分發後,學校應暫予聘任,俟取得「公民與社會」合格教師證書,學校予以正式聘任)。



(四)、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五)、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七)、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分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八)、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如附件一)各款情事之一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不得報名,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九)、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



七、報名手續:



(一)填繳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參)。



(三)繳驗學經歷等證件【大學以上(含)學歷證件(含教育學科及學分證書)如果是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文譯本、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以及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參)】。



(四)繳交本人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請一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另一張浮貼)。



(五)繳交填妥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一個(寄發通知用)。



(六)切結書。



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等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參)。



(七)各項相關證照(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參)。



(八)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



八、甄方式:分初試及複試



(一)   



1.  測驗方式與內容



(1)地球科學科、公民科、資訊科技概論科、數學科、英文科、藝術與生活科測驗方式採筆試,測驗內容以現行高中該科教材為主。



(2)體育科:




    項目




內容




分配比例




備註




筆試




體育專業科目




100%




 




術科檢測




游泳-



100公尺混合式(蝶仰蛙自),每項泳姿各游25公尺




不占比分但須達標




標準



男生-1:45



女生-2:05



未達標準者不得進入複試。




2.  初試排名依據:同類排名則依據筆試成績,筆試成績相同則併列名次。



3.  地球科學科、資訊科技概論科、藝術與生活科、體育科各取前4名參加複試;數學科、英文科、公民科各取前6名參加複試。



(二)   



    A: 1.地球科學科、公民科、資訊科技概論科、數學科、英文科、藝術與生活科複試項目及配分比例




  項目




配分比例




教學演示(含學科口試)




70%




一般面試




30%




 



         2.教學演示(含學科口試):以各該科高中課程內容為範圍,當日上午8時30分抽



           籤排定順序,教學演示前二十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以本校使用版本為準)。



           試教每人以三十分鐘為限,學科口試每人以十分鐘為限。



3.一般面試: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抱負等項評定成績。



4.本校教科書使用版本:地球科學科(泰宇)、公民科(南一、龍騰)、資訊科技概論科(松岡)、體育科(泰宇)、數學科(南一)、英文科(龍騰)、藝術與生活科(泰宇)。
  *若有教科書版本相關問題,請洽本校教務處教學組(082-325530#112)。



B: 體育科複試項目及配分比例:



 




項目




內容




分配比例




備註




教學演示




游泳、籃球、羽球、桌球、田徑、足球、網球、排球,以上八大項目中抽取一項進行演示(15分鐘)




70%




本校提供基本球具、器材可供使用。




一般面試




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抱負、優良事蹟等評定成績。




30%




 




 



備註:術科考試請著運動服裝,帶泳衣,球、球拍可自備或於本校借用。



 (三).甄成績:



初試佔15%,複試佔85%,兩項總和為甄選總成績。



 



(四).錄取:依下列順序錄取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正式教師甄選總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



          錄取;代理教師甄選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同類排名則依甄選總成績高低序,總成績相同者,以教學演示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再相同者,以筆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九、甄選時間地點與榜示:




甄選別




                初      試




項目




筆    試




筆試日期




101年 6 月 16 日(星期六)上 午9 時




榜示




時 間:101年 6 月 16 日(星期六) 下午5時。
地 點: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公告欄及本校網站




 



 




甄選別




                複      試




項目




證件驗證(通訊報名者)、教學演示、實作及學科口試、一般面試




日期




101年 6 月 17 日(星期日)




時間




證件驗證(通訊報名者) 上午7時30分, 8時30分抽籤




地點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金門縣金城鎮光前路94號)




榜示




時 間:101年 6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12時。
地 點: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公告欄及本校網站




十、申請複查成績:



(一)初試應於101年6月16 日(星期六)下午 5 至 7 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具委託書)至本校教務處辦理申請複查(申請書如附件),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試應於101年6月18 日(星期一)下 午 2 至 4 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具委託書)至本校教務處辦理申請複查(申請書如附件),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三)申訴電話:(082)327838   信箱: 金門縣金城鎮光前路94號人事室



十一、本校辦理甄選,依規定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甄選作業由人事單位主辦試務工作由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十二、甄選完成後,按類別總成績高低名次列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十三、本次甄選聘期自101年8月1日起至至102年7月31日止,但留職停薪代理教師於前開期間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甄試錄取教師有義務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及配合本校所安排之教學及相關行政工作的義務不得拒絕。



十四、錄取人員應於101年7月20日(星期五)前攜帶全部學經歷證件含原服務學校或單位離職證明書同意書及最近一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以本次甄選該科缺額為限。



十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暨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附件一: 附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條文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



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



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



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



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



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



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件二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考類科:           科    □正式    □代理



報考公民科正式專任教師者,如甄選結果列為備取人員,是否同意由本校聘任為代理教師?□同意□不同意




甄選證號碼




 




姓 名




 




性別




 




已婚



未婚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貼 相 片 處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務詳填)




(公)



(宅)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所




組別(輔系)




起        訖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教師登



記種類




      



              科




書號



證字




年    月     第           號




       



             科                 




年    月     第           號




  經           歷




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服務期間




離職原因




近五年考核結果(有考核者務請詳列)




 




 




 




 




99學年度




 




 




 




 




 




98學年度




 




 




 




 




 




97學年度




 




 




 




 




 




96學年度




 




 




 




 




 




95學年度




 




繳證




1身心障礙手冊(持有、未持有)   2(    )身分證3(    )合格教師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      4 (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   5 (    )切結書  6 (    )回郵信封一個、相片二張  



7 (    )五年內考核通知書   8各項相關證照(如英語檢定、電腦檢定及體育證照等合格證照)



9(    )匯款證明影本(通訊報名者須附) 10(    )其他




 



收件



編號




 



 



 



 




 



初審



核章




 




 



複審



核章




 



 




 



發甄選證




 



 



 

 

 

 

 

 

 

 

 

 

 

 

 

 

 

 

 

 

 

 

 

 

 

 

 

 

 

 

 

 




附件三



委    託    書



 



茲以委託人             因事未克親自前往辦理教師甄選報名,今委託            君代為一切報名事宜。



 



   此  致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



 



委託人(簽章):



 



身分證號:



 



被委託人(簽章):



 



身分證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附件四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考國立金門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如有下列各款情事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已錄取進用之教師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外,並願負法律及行政責任:



一﹑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



二﹑所繳證件﹑資料有不實之情事。



三﹑無法於報到時附具原服務學校或單位離職證明書、同意書。



四、報到時所繳交之最近一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不合格。



五、本年度實習教師無法於101年8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六、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無法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七、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報名,無法於101年8月31日前取得該報考科別之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以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報名,無法於101年8月31日前取得該報考科別之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此致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編號:



 



住      址:



 



電      話: (公)



           



(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附件五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學年度第  次教師甄選




准考證編號




 




考試類科




 




申請複查項目




□  筆試  □教學演示□一般面試  □實作    其他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各階段成績複查方式:應於各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憑甄選准考證親自或持委託書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第二階段之複查僅限複試成績),逾期概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各階段複查均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請-----------------勿-------------------撕------------------------開---------------------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學年度第  次教師甄選




准考證編號




 




考試類科




 




申請複查項目




□  筆試  □教學演示  □一般面試  □實作    其他           。




※複查結果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各階段成績複查方式:應於各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憑甄選准考證親自或持委託書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第二階段之複查僅限複試成績),逾期概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各階段複查均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附件六



委    託    書(採通訊報名則無)



茲以委託人             因事未克親自前往辦理教師甄選成績複查,今委託           君代為辦理成績複查事宜。



 



此  致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



 



委託人(簽章):



 



身分證號:



 



被委託人(簽章):



 



身分證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