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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請報考台南市101年國小教甄專任輔導教師之考生注意報考資格

發表于: 2012/06/07



1.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號令,101學年度至105學年度,國小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 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惟其中「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範圍界定依據教育部101年5月30日臺訓(三)字第1010095710號函暨97年7 月29日台訓(三)字第0970130623號函: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 理諮商與治療)類3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2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2學分、兒童發展類2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 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3.請各報考專任輔導教師之考生審閱是否為上述規定之系所組畢業並修習過前述學分(含實習及格),若無上述規定資格則無法報考專任輔導教師。具有上述資格 者,若通過初試(筆試),請於101年7月11日(三)複試報名時攜帶上述證件及成績證明(須詳列上述學分)至本市東區崇明國小接受審查,審查後如發現資 格不符,則喪失參加複試資格,請考生務必慎重留意。 4.倘無上述報考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請務必於101年6月12日(二)16:00前傳真本公告所附之表件(附件)至06-2692245申請轉考其他類 別或申請退費,傳真後請電洽諮詢專線06-2691977確認,前述作業最遲於101年6月12日(二)16:00前完成,逾時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http://120.115.2.67/trexamps/view.aspx?id=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