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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郵政法規之細節

發表于: 2014/11/12


郵政法§29
1.因本身理解"郵件"為函件+包裹,那"包裹郵件"具體範圍?
2."掛號郵件"為掛號函件+掛號包裹?

郵件處理規則§67
1.因保價與報值郵件於§64已提到,此§67為何無"報值函件"?
2.只說"全部"而無§64提到的"或一部",哪條正確?
3.掛號包裹於§67,相較於郵政法§29,多了燬損,哪條正確?


綜合觀念題
1.若今有掛號包裹原10kg,收件人收件時,發現少了3kg,可求償575元(郵件處理規
   則§65)或不得求償(郵政法§29需全部遺失)?
 
希望能解惑,謝謝^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