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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食安:法人罰金罰新聞

發表于: 2014/11/18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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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記者汪文豪 on 2014 年 10 月 23 日 in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category/food-safety/
吃安心,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category/columns/
系列專題,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category/columns/%E9%A3%9F%E7%AE%A1%E6%B3%95%E4%BA%94%E5%A4%A7%E6%BC%8F%E6%B4%9E/
食管法五大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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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為 了解決大統長基混油案因《食安法》所引發「一事不二罰」及「刑事處罰優先」的爭議,卻修法刪除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製造「法人除罪化」的新問題,讓味全 公司銷售混摻大統長基銅葉綠素油的行為有機會躲過刑事處罰。

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法方式,徒增治絲益棼的困擾罷了(左行政院長江宜樺,右昔政務委 員、現任衛福部部長蔣炳煌)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57401/
行政院為解決大統混油事情彰 化縣衛生局開罰19.5億元的罰鍰因為行政罰法裡「一事不二罰」的規定遭撤銷,提案刪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關於刑事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 定。立法院國民黨團昨天也召開記者會支持行政院的修正案,強調唯有刪除《食安法》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才能透過行政罰鍰的方式讓黑心廠商「罰得到、罰到 痛」。
 

不過,如果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被拿掉,首先衝擊的將是前天台北地檢署起訴味全公司與代表人魏應充等涉嫌指示下屬購買大統長基混摻銅葉綠素染色的劣 質油,包裝成21項純橄欖油、調合油販售的案件。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請求法官審酌味全公司之犯罪所得,科以最重罰金刑。若法官審理後認為味全公司犯罪成立, 依照現行食安法可科以最高金額8000萬元罰金,遠遠較衛生單位僅裁罰300萬元罰鍰高得多。

 
然而,如果立法院最後刪除《食安法》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北檢建請法院對味全公司科處最重罰金刑的起訴內容也形同具文。根據起訴書的內容,檢察官 計算味全公司代表人魏應充等人涉嫌指示下屬購買大統長基混摻銅葉綠素染色的劣質油,包裝成21項純橄欖油、調合油販售,不法獲利高達1億5千萬元。衛生單 位僅開罰300萬元,對味全公司來說,僅是九牛一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由於北檢認為味全公司銷售大統長基銅葉綠素混油案,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 或假冒」與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才會建請法院依同法第49條第5項對味全公司科處最重罰金刑。
 
然而,法務部為解決大統長基混油案遭到行政裁罰18.5億,卻因為行政罰法規定「一事不二罰」原則及「刑事處罰優先」,在法院判決罰金3800萬後,18.5億的裁罰遭到撤銷,引發輿論譁然,因而在這次食安修法中,建請行政院刪除《食安法》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
 
不過本條文修正案在立法院審議時,受到司法院與在野黨委員的質疑。司法院官員持保留態度,認為刪除法人罰金刑,等於給「法人除罪化」。
 
司法院官員認為,刑罰有主刑、從刑的基本架構,主刑認定有罪開罰,從刑再沒收不法所得。但行政院所提的修正草案卻刪除主刑當中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 定,再新增屬於從刑性質的第49條之1第2項「法人因其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各其他從業人員犯本法之罪而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沒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這將會形成沒收「沒判有罪者」財產的疑義。
 
此外,依照刑法「從舊從輕」的原則,就算新的《食安法》增訂第49條之1第2項針對法人犯罪利益可以沒收或追徵的條文,也不適用於味全公司使用大統長基銅葉綠素油混摻銷售的案件,味全公司反而會因為法人罰金刑的刪除而躲過刑事責任。
 
為了解決大統長基混油案因《食安法》所引發「一事不二罰」及「刑事處罰優先」的爭議,卻修法刪除科處法人罰金刑的規定,製造「法人除罪化」的新問 題,讓味全公司銷售混摻大統長基銅葉綠素油的行為有機會躲過刑事處罰。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法方式,徒增治絲益棼的困擾罷了。
 
引自: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59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