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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補休入法 未休強制給工資
發表于: 2015/04/24
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勞工不再無效補休了!行政院會昨天正式將勞工補休假制度入法納入勞基法修正案,勞工加班優先給加班費,勞工也可選擇補休,但6個月內要補休完,若未補休完就要強制依當時應發給工資給付。
值得注意的是,未來補休工時也要加乘計算,比照加班費,前二小時加休1/3,二小時以後加休2/3,若要離職契約終止時,必須全面結算工資或全部補完休假。
這次勞基法修訂,勞工若延長工時,或在國定假日、特休假時加班出勤,勞工應在加班或休假工作後10日內依意願選擇是否補休,或發給加班費,若休假日需支付加倍工資,但為避免雇主調度人力困難,補休應獲雇主同意。
陳雄文表示,依法延長工時加班目前優先強制應支付加班費,但這次修法明訂勞工可依意願選擇補休辦理,且6個月內補休完畢;從健康角度,勞動部希望勞工最好補休,勞工未來有選擇權,要補休或發給工資。
官員說,補休制度已是實務上常見型態,但勞基法目前沒有遊戲規則,現況是勞工超過一定期限未補休就沒了,都淪為無效補休,這次將補休制度正式入法。未來6個月內必須依時間順序補休,若逾期或契約終止,應依發生當時狀況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違反將處2-30萬元罰鍰,且可連續處罰。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劉傳名補充表示,加班支付工資前2小時需多支付1/3(即1.34小時),2小時後需多支付2/3(1.67小時);未來補休也加乘比照,例如延長工時1小時,補休時數為1小時又20分。
這次修法並明訂,若雇主違法讓勞工在例假日(一般是指周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並規定在7日內必須讓勞工補假休息。另規定天災或突發事件,雇主讓勞工在例假或放假時繼續工作,也應發給加倍工資,於工作後7日內補休假。
至有輪班制性質例如小夜和大夜班的工作,這次修法規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給勞工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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