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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下
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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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應迴避未迴避作成行政處分之效力?

發表于: 2016/02/26


是中度瑕疵 違法得撤銷



還是
依據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
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所說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