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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郵政法_題庫Cape

發表于: 2016/09/01


郵政法_題庫
 
以郵政法法條(#1~#49)順序節錄的題庫(!.~17.),另外提供Word檔案可下載。
 
1.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2.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3.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4.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5.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6.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7.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8.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9.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0.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11.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13.違反第七條(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14.違反第十五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5.違反第二十八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6.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二、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17.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運、投遞與查詢補償確定之程序、金額與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郵件者之資格條件、委託程序與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