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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上
阿摩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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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正式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20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正式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有關規定。



二、報名日期:101年6月25、26(星期一、二),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時16時(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本校(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220號);電話:26308889#421、#601。



四、報名方式:攜帶證件及私章,親自或委託辦理。



五、甄選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65歲以下。



(二)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資格且尚在有效期間



(三)本年度實習教師或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



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



結書先行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四)參加101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



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先行以切結方式報名參加甄選,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



科別為限。



(五)持國外學歷證件者,入學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院校,需繳驗駐外館處蓋章驗證之



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兩項皆含中譯本)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教育專業科目及



專門科目學分之證明、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報考者應檢具101年



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報名。



(六)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各款資格者。



(七)以下4點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1、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2、不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格條件者。



3、具有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者。



六、教師需求: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科 目



名額




英文




物理






 






正取




1




1




備取




0-2




0-2




複選人數




8




8




備註




1.聘期:自101年8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



2.錄取人員需兼行政職務或導師



3.複選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七、教師要求



(一)   該科老師必要時均應兼任導師、行政業務、搭配相關科目課程,並需指導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及社團指導老師。



(二)資訊教育為本校發展重點之一,各科教師均需具有資訊基本能力,能配合學校行政電腦化作業,並協助推動各科資訊及網路教學。



(三)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5.16北市教人字第09133879200號函,規定本校為新設學校將實施全日上班制。



八、報名手續(請攜帶私章及証件正本、影本):



(一)填繳教師甄選報名表、聲明書、切結書。



(二)繳交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本校):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乙份。



2、                各該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明文件(教師證書)乙份。



3、                畢業證書(國外學歷者,應附中譯本及駐外單位查驗之文件,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件)乙份。



4、                服務經歷證明文件(含聘書、服務〈離職〉證明書、年終考核成績通知書)。



(三)繳交1000字以內自傳1份(請參考所附格式)。



(四)繳交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整,複選不再收費。



(五)繳交限時回郵信封(貼妥12元郵票,於左上角註明報名科別)1份,未繳者免寄成績通知單。



(六)繳交最近二吋照片2張(請黏貼於報名表、准考證)‧



九、甄選方式



分初選、複選兩階段進行。經初選錄取者,始得參加複選;初選成績僅作參加複選之資格,不列入錄取分數計算。



(一)、初選:101年627(星期三)下午19於本校舉行筆試,考試開始10分鐘後不得入場應試,未達40分鐘者不得離場



1、初選成績以筆試(100分)、積分審查(25分)二項總分依序錄取,參加複選;如有同分情形,則增額參加複選。



2各科報名人數超過複選人數舉行筆試。1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17時後於本校網站公告舉行筆試訊息,請自行查看,不另行通知。



3、積分審查依學歷、經歷等2項審查證件,按本辦法積分標準核定之。



(二)、複選:



1、參加複選名單於101年6月28日(星期四)下午16時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查看,不另行通知。



2、複選分「教學演示」(佔60%)、「面試」(佔40%)二部分。



教學演示:以高一、高二、高三教材為範圍,演示以20分鐘為限,前15分鐘演示,後5分鐘問答,依引起動機與師生互動、表達能力、教學過程及要領、學科專業、板書、舉止儀容、時間支配等項目評定。教學演示內容於試教當天上場前20分鐘抽籤決定。



面試:15分鐘,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抱負及學校認同等項目評定。



十、積分審查計分標準:各項計分由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一)學歷:計分標準:採計得分最高之一項學歷(滿分10分)



物理科-



j、研究所畢業獲碩士以上學位 10分。



k、研究所四十學分進修班結業8分。



l、大學院校畢業具學士學位 7分。



英文科-



j、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獲碩士以上學位 10分。



k、非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獲碩士以上學位8分。



l、研究所四十學分進修班結業8分。



4、大學院校畢業具學士學位 7分。



各項計分由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二)經歷:最近五年(96學年度至100學年度)各項經歷累計得分 (滿分15分)




經歷




積分




公私立高中(高中部)任教每滿1學期(含代理教師)




1.5分




公私立高職或國中任教每滿1學期(含代理教師)




1分




註:j年資計算至101年7月31日止。



k留職停薪、實習教師、代課、兼課等年資不予計算。



l任教學校如為完全高中(高中、國中都有)或綜合高中(高中裡有職校、職校裡



有高中)者,需檢附學校認證「高中教師」之證明文件,始依「高中教師」採計,



否則一律以「國中或高職教師」採計。



十一、複選時間、地點101年6月29日(星期五)在本校舉行



1.報到:於上午7時50分報到逾時經唱名3次仍未報到者以棄權論,應試者不得異議。



2.教學演示於上午8時抽籤決定順序,於上午8時30分起依號入場逾時未到以棄權論



3.面試於上午8時30分起配合教學演示抽籤順序,由主辦單位安排進行,逾時未到



以棄權論



     4.甄選錄取名額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按公告缺額錄取



5.錄取成績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應試者錄取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再相同時,則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前項錄取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下列情形之一者: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



4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者。



十二、錄取榜單101年6月29日(星期五)下午19時後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2.nhush.tp.edu.tw



十三、正取人員應於101年7月3日(星期二)下午16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原服



務學校離職同意書、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申請書至本校辦理報到,逾期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四、成績複查時間:



(一)     初選複查:101年6月28日下午16時至17時前以書面親自向本校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二)              複選複查: 101年7月2日上午8時至12時前以書面親自向本校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內容相關資料。



十五、成績通知方式:以書面通知應試者。



十六、申訴:電話26308889#421、422人事室,以書面親自向本校提出。



十七、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則:



◎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經公告錄取後,應於101年8月10日前向



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而無法報到,仍應於報到規定時間內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告知,其錄取資格予以保留。



  ◎繳驗之各項證件如有偽造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甄試錄取之教師,如經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或不符合該科之教師資格者,或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者,本校均得註銷其錄取及聘用資格。如於聘用後發現上開情事者,仍予以解聘。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於本校網站



公告,不另行通知。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參加本次甄選獲錄取人員於報到前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資料查閱申請書,簽名同意本校為必要之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