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下
阿摩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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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法律中30日與1個月的定義有無差別?

發表于: 2017/03/18


地方自治法中法規: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30日>內公布 。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1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想請教以上法條所提到的30日與1個月的定義有無差別? 能否都記憶成30日內即可?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