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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105鐵路高員 民法 有關消滅時效 之疑問
發表于: 2017/10/13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及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鐵路人員考試
等別:高員三級考試 類
科別:地政
科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第二題之第二小題
二、甲為 A 土地之所有人,該私人土地經公眾通行數十年,已成為既成道路,卻尚未被 政府徵收。該土地近年來每逢週間下班時間,即成為黃昏市場流動攤販雲集之處, 經查攤販乙近 15 年來擅自在 A 地上架設固定式攤架與遮雨棚,用以擺攤營業。試附 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訴請乙拆除其攤架雨棚並返還土地,有無理由?(20 分) 甲訴請乙返還最近 15 年占有使用 A 地之利益,即相當於近 15 年來 A 地租金之數 額,乙提出消滅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15 分)
-------------------------------------------
最下面為網路上找到的擬答
但是我有疑問
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原則上類推適用民法125條 (15年)
但因本題為租金性質故可適用民法126條(5年)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題意已過了15年,自當不適用民法125條
而擬答為【甲僅得請求五年內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但都過了15年了為什麼還能適用126條?而且還僅請求五年內的租金而已?
------------------------
(二)甲僅得請求五年內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甲得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79
民法第179條請求乙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79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有疑問者係,該土地為既成道路,則甲得否據此請求?
2.實務見解認為,該地雖係既成道路,然甲亦僅負有供他人通行之容忍義務,就他人在土地上擺攤營業,自無須容忍,故乙不得以既成道路作為其占有土地之法律上原因。又此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係爭土地於不違反公有地役關係下之使用收益利益,仍應歸屬於甲,而乙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自取得應歸屬於甲之利益,依權益歸屬說,乙即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據此,甲得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79
民法第179條請求乙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3.甲僅得請求5年內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實務見解認為,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6
民法第126條所明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租金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故甲僅得請求5年內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問有人有自己畫法規的架構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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