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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專任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21



 



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專任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專任教師科別、正取及備取名額:




 甄選教師科別




正取人數




備取人數




備  註




生物科




1名




0~3名




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缺額為限。




◎本次甄試若試教或口試如有過半數評分委員評分低於75分,將從缺或不足額錄取。



三、公告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101年6月21日(星期四)至6月27日(星期三)。



 (二)方式:網路公告



       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2.本校網站 (http://www.lygsh.ilc.edu.tw/)。



       3.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



四、索取簡章方式:自即日起至101年6月27日(星期三)止,請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請以A4白色紙張列印填具,各項表件不得任意變更)。



五、報名日期、地點:



(一)        日期:101年6月26、27日(星期二、三),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止,逾時不受理。



(二)        地點:本校人事室。地址:宜蘭市女中路2號,聯絡電話:03-9333822轉290或291。



六、報名資格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之一情形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之一情形或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        持有中等學校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者。



(二)        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三)        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0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        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五)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加註科目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        上述(二)至(五)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需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七、報名手續及費用:



(一)        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委託報名應檢具委託書(附表3)及受託人身分證。



(二)        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相關證件請檢附正本備審,另證件影本請用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燕尾夾於左上角固定,影本由本校留存,正本驗畢發還。)



1、報名表(附表1,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以A4紙張下載列印,各欄並請以正楷字體詳細填寫,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



2、准考證(由本校製發)。



3、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一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另一張將貼於准考證上)。



4、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請影印於同一面A4紙張)。



5、大學(含)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影印本及譯本、護照影印本、境管局出入境記錄)。



6、中等學校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實習教師或已送複檢加註另一任教學科參加甄選科別等,見簡章第六點報名資格條件)。



7、切結書(附表2)



8、其他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服完兵役者,請附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證明。原住民族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92年8月1日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第4款所認定離開教職之教師,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9、具身心障礙身分考生,需提供試場服務者,請填具申請表(附表4)於報名時向學校申請。



10、回郵信封一只(請務必書明收件人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以便寄發成績通知)。



11、報名費(內含郵資):初試新臺幣600元,複試新臺幣500元整,繳費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八、甄選日期、方式及成績計算:(分初選及複選兩階段辦理甄選,初選通過者始得參加複選)



(一)        初選:



1、日期:101年6月30日(星期六)。



2、報到:上午9時30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3、筆試時間及地點:上午10時至11時40分,本校指定教室(請於上午9時50分前至試場,依試場座次表就座,並請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4、筆試範圍:學科專業科目。



5、初選錄取進入複選名額(如遇最低錄取同分時,增額參加複選):10名。  



(二)        複選:(試教及口試)



1、日期:101年7月5日(星期四)。



2、報到及抽籤:上午8時至8時10分,至本校人事室辦理(請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3、試教及口試時應試人員應提前至休息區,經三次唱名未到者,視為自動放棄。【請務必遵守時間】。



4、試教:



(1)上午9時起至試畢;本校指定教室。



(2)試教範圍:




科  別




範  圍 (版本)




備  註




生物科




  基礎生物上冊【龍騰版】



  基礎生物下冊【翰林版】




 




(3) 試教時間:




科  別




試 教 時 間




備  註




生物科




試教前25分鐘抽試教題目,試教準備時間25分鐘,試教時間25分鐘




試教時不得自備教具教材,試教材料由甄選單位提供。




 



5、口試:



(1)上午9時起至試畢;本校指定教室。



(2)口試以12分鐘為原則,得自行攜帶備審資料1至7份。



(三)        甄選成績計算 :



1、初選:筆試成績為取得複選資格,其成績不列入複選成績計算。



2、複選:



(1)試教占65%、口試占35%。



(2)試教或口試如有過半數評分委員評分低於75分,不予錄取。



(3)複選成績計算方式採積分制,依評審委員所評分數高低,依序核給積分分數(如有五人應考,則第一名給五分、第二名給四分、第三名給三分、第四名給二分、第五名給一分,依此類推),成績配分比例取至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係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2位數),並以積分分數總分最高者依序錄取。



(4)總積分相同者,按試教、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九、考試結果及通知:



  (一)初選錄取名單於101年7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不個別通知。



(二)複選完成後,依總積分高低順序提請本校教評會審查正取及備取人員,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於101年7月5日(星期四)晚上8時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不個別通知。



(三)正式錄取名單於成績複查結束後,於101年7月6日(星期五)下午2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不個別通知。



(四)本甄選錄取標準,由本校教評會訂定之,如未達錄取標準,教評會得依權責宣佈從缺或不足額錄取。



十、申請複查成績:



(一)        初選成績複查:應於101年7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至5時止,填列成績複查申請表(附表5)、攜帶身分證、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及複查費新台幣100元整,親自或持委託書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郵寄、電話或逾時申請皆不受理,並以一次為限);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二)        複選成績複查:應於101年7月6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止,填列成績複查申請表(附表5)、攜帶身分證、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及複查費新台幣100元整,親自或持委託書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郵寄、電話或逾時申請皆不受理,並以一次為限);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三)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評分卷,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十一、擬予聘任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應聘,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放棄,不予聘任,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二、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十三、其他:



(一)        本校申訴電話:03-9333819轉290及電子信箱lyt193@lygsh.ilc.edu.tw。



(二)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期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本校網站(http://www.lygsh.ilc.edu.tw/),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法令未有規定或補充事項,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之,並公告本校網站。



 



 



 



 



 



 



 



 



 



 



 



 



 



 



 



 



 



 



 



 



 



 



 



 



 



附則:



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



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



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



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



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



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



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



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 /5'o � �2.0pt; font-family:標楷體;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時持複查成績申請書及貼妥限時掛號之回郵信封,親自或委託(附委託書)至本校教務處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壹拾壹、對於本次教師甄選如有任何疑義,請函本校人事室或撥申訴專線電話:03-5962024轉700、701,或直撥03-5955993洽詢。



壹拾貳、擬予聘任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報到,如為現職人員應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逾期未報到,或經體檢載明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壹拾參、本校辦理教師甄選,依規定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甄選作業由人事室主辦,試務工作由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壹拾肆、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修正之,並公告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



◎    附則:       



教師法(民國101 年01 月04 日)




第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100 年11 月30 日)



 




第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