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上
阿摩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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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 (附設國中小學)

發表于: 2012/06/21



 



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 (附設國中小學)



誠  徵





中學部專任英文代理國教師



(一) 應徵資格:



1.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各款不得進用情事者,如有上述情事者,錄取視同無效(如附錄)。



2.大學以上(含)相關系所畢業。



3.具中學部合格教師資格或教學經驗者優先錄取。



(二)應徵者應檢附資料:



1.詳細履歷表(含學經歷、專長領域、研究成果等)。



2.教師證書影本。



3.畢業證書影本。



4.如有其他可展現申請人相關能力之資料



(如成績單、工作證明、作品集等),請一併提供。



 



小學部  導師



        (一) 應徵資格:



           1.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各款不得進用情事者,如有上述情事者,錄取視同無效(如附錄)。



2.大學以上(含)相關系所畢業



3.具小學部合格教師資格



(二)應徵者應檢附資料:



1.詳細履歷表(含學經歷、專長領域、研究成果等)



2.教師證書影本



3.畢業證書影本



4.如有其他可展現申請人相關能力之資料



(如成績單、工作證明、作品集等),請一併提供。



 



甄選方式:



1.試教:每人試教20分鐘,試教範圍另行通知。



2.口試:試教結束隨即口試。



甄選地點:弘明實驗高中(南投縣名間鄉東湖村大老巷102號)



 





◎ 聯絡方式:



請以掛號將個人資料及一年內半身2吋照片乙張寄本校人事室收



學校地址:55148南投縣名間鄉東湖村大老巷102號



聯絡電話: 049-2731799  轉人事室分機:114



e-mail:chinmeikelly9@yahoo.com.tw



備註:經書面審查合格者,電話通知面談。



 



 



附錄:



壹、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9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