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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跪求高手解惑

發表于: 2018/04/07


事實經過:
某日A與其配偶B發生爭執,A出去散心,
途中A見到自己手上所配戴B贈與之手錶,
心生厭惡遂取下後隨手拋於一旁草叢,
過沒一會該錶被不知情的遊民C發見撿走。

A翌日途經該處時心生後悔便鑽入草叢,
欲尋回該錶卻已找不著,正打算放棄要返家的A一回頭,
正巧發現路過的遊民C手上戴的正是那支錶,A連忙
對C澄清該錶乃自己所有且上頭有自己的名字,並撒謊
起初只是自己不小心弄丟。

兩人對話:
C主張:手錶沒那麼容易從手上脫落,且即便手錶上有你名字但
並不代表你無法拋棄該錶所有權,此錶為「無主物」我乃「先佔」。
A堅持表示:沒有那回事,該錶乃為我無意間脫落之「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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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
1、誰才是該錶所有人?
2、C是否成立「侵佔」or「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