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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請問訴願決定無理由駁回能不能適用在原處分機關於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發表于: 2019/06/01
請問訴願決定無理由駁回能不能適用在原處分機關於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根據顏平編著的行政法裡是不能,但沒寫原因。
我自己在看訴願法時,以為這條應該是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奇認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假設行政處分已經變更,只要沒有更不利益訴願人的形況下,應該能夠適用第八十二條規定,無理由駁回吧。如果撤銷原行政處分,才能根據第七十七條,以第六款規定「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為由,作不受理決定。
那題的答案是「應為處分之機關於受理訴願機關為為決定前已為行政處分」,另外兩個都是很明顯的「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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