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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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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24



 








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教師科別及名額:(限報一學部)






 


 





學部別







 





科別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參加複試名額







 


 





備註







 


 





國小部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






 



 


 


 





2






 


 



 


 


 


 


 





0-5






 


 


 



 





10






 



 


 



 


 





國中部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







 





2







 


 





0-5










10







 


 






高職部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






 



 


 





9






 



 


 


 





0-10






 



 





27






 


 





參、公告時間、方式: 一、時間:自101年6月22日(星期五)起至101年6月28日(星期四)止。 二、方式:



(一) 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二)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三) 台灣省特殊教育網路中心網站(http://www.aide.gov.tw)。
(四) 本校網站(http://www.nhs.hcc.edu.tw)。



肆、簡章及報名方式: 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簡章與報名表件(報名表及切結書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 A4白色紙張列印)。



伍、報名時間及審核:採「網路報名」、「郵寄報名資料送審」及「複試--現場證件審查」;報 名費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方式收費。(未完成網路報名者,不得辦理證件審查,證件審查採 掛號郵寄方式進行)



一、初試報名:採「網路報名」及「郵寄報名資料送審」。
(一) 網路報名:請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00起至101年6月28日(星期四)中午



12:00止,登錄本校教師甄選網路報名系統,依指示詳細登錄各項資料,及上傳3個 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jpg格式,1mb以下)後並列印網路繳費單繳費,



並同時於線上報名系統列印各項報名表件, 併同相關證明文件整理



後以 郵寄至本校人事室審查。郵寄地址:30271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二段



201號。
(二)
繳費方式:初試報名費新臺幣800元整(手續費自行負擔),請至臺灣銀行各分行臨櫃、



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ATM)轉帳、使用網路銀行ATM轉帳,轉入銀行別請選:臺灣銀 行(銀行代號004), 經由本校網路報名系統取得個人繳費帳號,一組繳費帳號僅供一 人報考一個學部別使用。繳費期限至101年6月28日(星期四)中午12時止,逾期不予受






 


 


 


 


 





親自簽名或蓋章









掛號






 





1













理。
(三) 通訊證件收件截止日: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四) 列印准考證日期:應考人於審查通過後,請於



101年7月7日(星期六)下午16時止,於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列印准考證。
(五) 應考人經資格審查不符者,報名費扣除手續費後郵寄退費。
(六) 報名網址:本校網站 (網址:http://www.nhs.hcc.edu.tw) 首頁「101學年度教師甄選」



網站或網址:http://163.19.6.206/teacher101/index.asp。



二、複試報名:應考人親自(或委託他人)檢具相關證件正本及 至現場資格審查。



(委託送審者須填具委託書並繳驗受託人身分證件) (一)時間:101年7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3時



(二)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 3 樓大型會議室。 (三) 繳費:繳交複試報名費300元。



(四) 若有錄取參加複試者於現場資格審查未符經取消參加複試資格,或當日未完成複試 報名手續者,就該學部別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遞補,以補足各該學部別複試缺額者為 限。遞補人員證件審查訂於101年7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



三、郵寄證件審查及相關規定:(證件不齊或未完成網路報名者不予受理)。 (一) 採掛號郵寄相關表件方式審查。
(二) 郵寄證件審查應依下列表件排列:



1.報名表。
2.切結書。
3.國民身分證影本。 4.合格教師證書影本(尚未取得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請視實際狀況需要檢(加)



附實習教師證書、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書)。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



學院校,並應附中文譯本、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經駐外單位驗證之


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譯本、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護照)。 6.教學資績審查表及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7.簡歷表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101年8月以後),大陸地 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92年8月1日前依「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第4款所認定 脫離教學工作之教師,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9.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另填 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無則免附。



10.身心障礙人員得加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有考試特殊需求者,應事先提出申 請,填寫『應考特殊需求申請表』,提經甄選委員會審議後,結果通知報考人員。 【初試請於101年6月28日前提出、複試請於101年7月12日前提出】。






 





101年6月28日(星期四)






 





101年7月4日(星期三)中午12時起至






 


 





簡歷表






 


 


 


 





請於參加複試報名時檢附






 





2













※ 上述各項證件一律以影本備審,以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



定,裝於A4信封,並請應考人自行至報名系統上列印 黏貼信封後,



以掛號郵寄至本校人事室審查。本校地址:30271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二段201



號。
陸、參加甄選人員報考應具資格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規定 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各階段(國小教育階段、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科合格教師證書【特殊教育學校(班)



身心障礙組、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及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證書皆可報名特殊教育 身心障礙組。】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 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者,可報考以上各階段教師。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 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 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及格證 明(如及格成績通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 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 名,但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分參加教 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 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證明文件暨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



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柒、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初試(筆試):試場位置及座次表於101年7月7日(星期六)下午5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一) 時間:101年7月8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
(二) 地點:本校(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二段201號)。
(三) 初試成績公告:初試成績及參加複試名單於101年7月9日(星期一)中午12時後公



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 二、複試:試場位置及複試流程於101年7月12日(星期日)中午12時前公告本校網站



(一) 時間:101年7月13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前至本校行政大樓三樓大型會議室報 到,8時30分抽序號。



(二) 地點:本校(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二段201號)。



(三) 成績公告:101年7月13日(星期五)下午6時後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 捌、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採初試(教學資績審查、筆試)及複試(口試及試教)兩階段辦理甄選。



一、成績計算:教學資積審查、筆試、口試及試教,以原始成績計算,依該學部別成績配








通訊審查郵寄封面






 


 


 


 





3












分比例取至小數點後 2 位數(第 3 位數係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 2 位數),合計應考









人成績,滿分為100分。 二、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國小部特教教師(身心障礙組)



初試






 


 


 


 


 


 


 


 


 


 





甄選



方式 配分



比例



甄選



方式 配分



比例



甄選



方式 配分



比例





教學資積審查



5%





筆試



25%





複試



試教 口試



40% 30%






 


 


 


 


 


 


 


 


 


 


 


 


 


 


 


 


 


 


 


 


 


 


 


 


 


 


 


 





◎國中部特教教師(身心障礙組)


初試 複試



筆試 試教 口試



22% 40% 30%



◎高職部特教教師(身心障礙組)


初試 複試






 


 


 


 


 


 


 


 


 


 


 


 


 


 


 


 


 


 


 


 


 





教學資積審查



8%






 


 


 


 


 


 


 


 


 


 


 


 


 


 


 


 


 


 


 


 


 


 


 


 


 


 


 


 


 


 


 


 


 


 


 


 


 


 





教學資積審查 筆試 試教 口試



8% 22% 40% 30%






 


 


 


 


 


 


 


 


 


 


 


 


 


 


 


 


 





備註:1.依初試總成績(教學資績審查及筆試成績合計)高低排序錄取參加複試名額。 2.初試總成績相同者或經複查成績後,達到參加複試成績標準者,另增加複試名額。 3.以初試及複試各項成績配分比例合計之總成績為最後錄取標準之依據。






 





◎教學資績審查:



類別 項目



研究所畢業獲博士學位者





積分 審查標準 標準



10
5 1.採計得分最高的一項學歷(最高 10 分)






 


 


 


 


 


 


 


 


 


 


 


 


 


 


 


 


 


 


 


 


 


 


 


 


 


 





研究所畢業獲碩士學位者
學歷
2.學歷證件以學位證書為準,無學位證書






 


 


 


 





研究所四十學分進修班結業者 3



大學畢業獲學士學位者 2





者不予核計。



1 採計最近 3 年內(98、99 及 100 學年度) 之年資,計算至 101 7 31 日止。 2.請檢附證明文件(如聘書、兼職聘書、在



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及成



績考核通知書等)。 3.本項採累計計分(最高 30 分)。






 


 


 


 


 


 


 


 


 


 


 


 


 


 


 


 


 


 


 





擔任中小學主任每滿一學期




5






 


 


 


 


 


 


 


 


 





經歷 擔任中小學組長職務每滿一學期 4



擔任中小學導師職務每滿一學期 3






 


 


 


 


 


 


 





4








 


 


 


 


 


 


 


 


 





教學 獎狀:僅採計教育部頒發之獎狀。 (每一優良事蹟獎狀 5 分)



績效 獎勵:嘉獎2分、記功5分、大功 獎勵 10 分。



甲級、師級或同等證照



乙級或同等證照



丙級或同等證照





15



10



5



5



5





1.採計最近 3 年內(98、99 及 100 學年度) 之獎勵事項。



2.同一優良事蹟獎狀、獎勵擇一採計。 3.本項採累計計分(最高 30 分)。



1.僅限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 師、護理師、營養師、社工師、心理師、 烘焙、烹飪、調酒、餐飲、門市服務、國 家教練等相關證照為限,依各類別分別計 分,同種類則以最高等級計分。



2.採計最近 3 年(98、99 及 100 學年度)內 之研習時數,最高 15 分,研習時數以登 錄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或各 直轄市、縣 (市)教師在職進修網下載之 研習時數為準。 (研習時數重複者不予計算)



3.當年研習時數未滿 18 小時不採計分,另 進修 1 學分以 18 小時計。



4.除具備報考部別之教師證書外,另持有其 他類科之教師證書者,每增一類科合格教 師證書採計 5 分,最高採計 15 分。



5.本項採累計計分(最高 30 分)。






 


 


 


 


 


 


 


 


 


 


 


 


 


 


 


 


 


 


 


 


 


 


 


 


 


 


 


 


 


 


 


 


 


 


 


 


 


 


 


 


 


 


 


 


 


 


 





每學年度研習進修時數 18 小時以 其他 上。



專長 及進 修



持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


備註:






 


 


 


 


 


 


 


 


 


 


 


 


 


 


 


 





1.表列所有證明文件影本請併同報名表件等以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備審。於複試時持正本 至 至本校審查。









2.本教學資績審查總分最高為 100 分。






 





玖、考試範圍及時間分配:





 


 


 


 


 


 


 


 





範圍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識。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識。



高職部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識。









考試別 部別





時間分配



考試時間 90 分鐘





備註






 


 


 


 


 


 


 


 


 


 





國小部



筆試



國中部 試教



高職部



國小部 自我介紹、班級經營、教育理念及工



口試 國中部 作配合等。



高職部






 


 


 


 


 


 


 


 


 


 





國中部






 


 


 


 


 


 


 


 


 


 


 


 


 


 


 


 


 





國小部





以教育部 88 年特殊教育(班)國民育 試教單元於試教前 階段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領域為準。 30分鐘抽籤(抽領






 


 


 


 


 


 


 





每人 教育階段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為準。 各10分鐘





域),學校僅提供一 般教室、磁鐵白板 及基本文具等,不 可自備教具。






 


 


 


 


 


 


 


 


 


 





以教育部 89 年特殊教育學校高中職






 


 


 


 


 


 


 


 


 





每人 各10分鐘






 


 


 


 


 


 


 


 


 


 


 


 


 


 


 


 


 


 


 


 


 


 


 


 


 


 





※試教及口試時間以進入試場即開始計算,第9分鐘按一次「短鈴」通知,第10分鐘按一次 「長鈴」即停止。






 





5











拾、申請成績複查: 一、初試:請於101年7月10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5時前將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100元,持



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試:請於101年7月14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5時前將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100元,持



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拾壹、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總成績係依各學部別(國小部、國中部、高職部)初、複試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總成績相 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排序。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試教。2.口試。3.筆試。惟 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0分,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得予從缺。



拾貳、甄選完成後,依國小部、國中部、高職部總成績高低排序分別造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聘任之。另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以補足本
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叁、擬予聘任及候用人員名單預定於101年7月15日(星期日)17時前於本校公布欄、網站公 布,並個別通知。



拾肆、擬予聘任人員應依照報到通知單之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持相關證明文件並繳交最近一 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如患有法定 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如逾期未 報到應聘或有第拾伍點不予聘任情形,得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拾伍、擬予聘任人員如係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附具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
書辦理報到,否則不予聘任。


拾陸、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及證明文件等,若發現偽造、變造等不實者,於甄選前發 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 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如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



拾柒、甄選程序完成後,寄發書面成績通知書。 拾捌、本校101學年度內如需聘用代理、代課教師時,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得由本



次教師甄選複試名單,視學校教學需求聘用。 拾玖、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撥申訴電話:03-6676639轉242 e-mail信箱



person@nhs.hcc.edu.tw.



貳拾、為公正、公平辦理教師甄選,本校教評會委員、甄選會委員及筆試、試教、口試委員與
參加本次教師甄選者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師生、
同學關係者,均應迴避。


貳拾壹、報名、考試期間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依新竹縣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延後舉行,
延後時間於本校網站公布;甄選作業如有補充說明事項,亦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布,敬請留
意。


貳拾貳、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法令未有規定或補充事項,得經




 


 


 


 


 


 


 




6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修正之,並公告於本校公布欄及網站。






◎附則:



教師法(101 年 1 4 日修正)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
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00 年 11 30 日修正)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7











33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
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
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
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
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
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
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