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下
阿摩第 3 期
20970枚
 1 

【高中】國立龍潭高級農工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造園)

發表于: 2012/06/26



 



國立龍潭高級農工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ㄧ、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



二、甄選科別及名額




類別




科    別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說明




正式教師




造園




1




0-5




日、夜間合併排課



 




 三、公告時間、方式及地點:



(一)公告時間:自101年6月25日(星期一)起至7月5日(星期四)止。



(二)方式及地點:



         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ap/select.aspx



         2.本校網站:http://www.ltvs.tyc.edu.tw



         3.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四、索取簡章:請自行於本校網站電子佈告欄下載列印(報名表及切結書等內容皆不得任意變更,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五、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採通訊報名者,請依序備齊八、報名手續」之文件並以掛號郵寄,自即日起開始受理到101年7月5日(四)17時00分為止。(請注意,以送達本校時間為準,逾期恕不受理)。親自報名請於7月2日至7月5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6時30分至本校人事室報名。



(二)郵寄地址:325桃園縣龍潭鄉神龍路155號



            國立龍潭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信封左下角請註明甄選科別)



聯絡電話03-4792829轉188



(三)如本校初步審查資格不符或報名表件不完備者,本校將連同初試報名費一併退件,但經審查合格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本校並於7/5(四)上午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參加初試人員名單,請自行上網查閱。



 



六、甄選日期: 101年7月9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起。



甄選地點:試教及口試於本校校本部舉行;實作於本校鴻福農場舉行。



七、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0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四)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茲證明文件及101年9月30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五)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另請檢附(1)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文譯本 (2)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



八、報名手續:



  (一)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



(二)報名表件包括(如有偽造或不實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1.報名表1份。



 2.國民身分證、學歷證件(大學及研究所)、合格教師證書、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族證明、退伍令、各項加分證明文件。



      3.切結書



      4.最近1年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式2張,1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另1張黏貼於准考證。



      5繳交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整(請以郵政匯票方式寄送,本校抬頭「國立龍潭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如匯票無法兌現,則連同報名表件一併退件,恕不受理報名)



      6.准考證(甄試當日核發)。



九、甄選方式、成績計算及程序:



(一)配分比率及試教版本




科    別




甄選方式




配分



比例




項目




內容




造園




共三項合併計算總成績




試教




30%




教材




造園




版本




地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實作




40%




範圍




造園景觀製圖及設計(25%)



造園景觀施工(15%)




時間




造園景觀製圖及設計1小時



造園景觀施工1.5小時




工具




由本校提供




口試




30%




地點




當日公佈




1.     具碩士以上學歷領有學位證書,總成績加1分。



2.     具生物、化學合格教師證書,總成績各加1分。



3.     曾擔任全國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或指導老師,且獲金手獎(前6名),總成績加1分,本項最多加1分。



4.     以上加分,最多加至2分。




(二)試教、實作及口試合計為總成績(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2位),依序排定名次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以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其次再依試教、口試成績比較,成績較高者優先。



(三)參加甄試者,請於7月9日(星期五)上午8時20分至本校鐸聲樓2樓教務處辦理報到。試教時請考生自行攜帶教材及自備教具,使用教具時間計算在試教時間內。



  (四)錄取名單(依成績高低排序)於7月10日(星期二)下午10時前在本校網頁公告,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個別通知。



十、各階段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當事人對於應試成績如有疑義,得予複查,請於101年7月10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憑准考證親自持複查申請書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



十一、正、備取人員名單俟成績複查無誤後,訂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星期二)下午10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布,並個別書面通知。



十二、甄選完畢後,依總成績高低,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正、備取人員。甄選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含口試成績未達70分),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得從缺或不足額錄取。



十三、本校申訴電話專線:(03)4792829轉188、189。e-mail:shiow188@ltvs.tyc.edu.tw



      申訴信箱:國立龍潭農工人事室(桃園縣32505龍潭鄉神龍路155號)。



十四、甄選錄取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等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五、正取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聘時應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六、正取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查有前開第十四點情事,取消聘任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七、101學年度內如需聘用該科代理、代課教師時,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得由本次教師甄選名冊中依本校教學需求擇優聘用。



十八、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得修正之,並公告於本校網站及公佈欄。



 



附錄:



一、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作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