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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師甄選簡章(核定本)

發表于: 2012/07/02



 







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師甄選簡章(核定本)








提列 101.06.29 日 100 學年度教評會第 8 次會議決議通過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二、甄選類科別及名額:






 


 


 





科別 名額






 


 



 


 


 


 


 





專任教師







 


 


 


 


 





生物






 


 



 


 


 


 


 


 


 





正取







 





1







 


 


 


 


 





參加複試名額






 


 


 



 


 


 





8






 


 



 


 





備取






 


 



 





3






 






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公告時間:101 年 6 月 30 日(星期六)至 7 月 13 日(星期五)止。 (二)公告地點、方式:



1、本校網站:http://www.ptgsh.ptc.edu.tw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請 點 選 「 為 民



服務窗口」進入「教師甄選」查看教師甄選訊息。 3、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業大師線上求職求才系統:



http://tecs.ntnu.edu.tw/ntnucareers


(三)服務專線:08-7362204 轉 45 或 46 人事室。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一)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准考證、切結書、成績複查表及



應考特殊需求申請表等內容、格式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白色



紙張列印)。 (二)或於公告時間內向本校人事室索取(本校地址:屏東市仁愛路 94 號)。



五、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94年11月16 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 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 101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 1






 


 


 


 


 


 


 








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 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 101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 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



(刻正申辦複檢中)。 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



書及 101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



報名正在申辦複檢中之科別為限。
(五)


。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 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 101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 記科別為限。



(六)上述(二)至(五)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
段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需由師資培育中心
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至通訊報名截止日)。 2、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情



形之一及第33條規定之情事者。



六、報名方式: (一)採通訊報名(或於報名期間之上班時間內親送至本校人事室收訖)。應



試者,請填寫「報名表」、「准考證」、「切結書」,併同初試繳費收據正 本及報名應備佐證資料文件影本【請加註『本影印本與正本無誤』 字樣並簽章;報名前請務必詳閱前項五之資格條件,不符者請 勿送】,自即日起至 10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止,郵件上



請註明寄件者姓名及應試科別以掛號(或快遞)郵寄(郵戳為憑)至本 校人事室(地址:90054 屏東市仁愛路 94 號)。 應試資格經審查通過者,於 10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8 時前, 將初試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資格不符或未完成繳費手續者,恕不通知 及退件。聯絡電話:08-7362204 轉 45、46。



(二)應試報名費分二階段繳交:
1、初試(筆試):新台幣 600 元。請於通訊報名前,務必完成匯款(勿使用



ATM 轉帳)繳費手續(金融機構名稱:台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 017036030799;戶名:中等學校基金-屏東女中 401 專戶)。經受理報名 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2、複試(試教、口試):新台幣 500 元(複試時再當場繳交)。 七、應備報名表件及佐證資料文件: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影本請用 A4






 





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已修畢中等學





 





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另一類科別者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領域專長、任教學科加註科目參加





 





教師甄選者









紙張影印,並請依序裝訂)







2











(一)報名表、准考證、切結書、繳費收據等各一份。 (二)最近三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2 張 (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



甄選准考證)。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教育部「大 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4 點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 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國外學 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五)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影本-限以教師證書登記科別報名,已送複檢教師 資格者,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見報名資格條 件)。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 限須至 101 年 8 月以後)、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原住 民族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 驗。92 年 8 月 1 日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 教育實習辦法」第 34 條及第 37 條第 4 款所認定離開教職之教師,應



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七)身心障礙人員得加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有考試特殊需



求者,應事先提出申請,填寫『應考特殊需求申請表』,提



經甄選委員會審議後,結果通知報考人員。 (八)最近三年成績考核通知書,指導學生活動及各項競賽獲獎證明文件(無



現職者免附)。 八、甄選時間、地點:



(一)初試(筆試):101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1 時於本校舉行, 應試者請於 7 時 50 分至 8 時 30 分前至人事室領取准考證;8 時 50 分前 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入場就座;正式考試開始後逾 15 分鐘者不得 入場應試。



(二)複試(口試、試教):101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 7 時 30 分至 7 時 50 分繳交複試費用 500 元,繳費完畢至人事室報到,並於 7 時 50 分準 時抽籤試教順序,未依時報到者,由本校代為抽籤,不得有任何異議,8 時 30 分起由領考人員帶領至試教地點,試教與口試同時交叉進行。



(三)初試、複試之試場配置及考試時程表,於考試當日公布及前 1 日在本校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



九、甄選方式、總成績配分比例、考試範圍及總成績相同時錄取優先 順序等相關規定:



(一)甄選方式,採初試、複試兩階段進行,經初試成績錄取者始可參加 複試。



1、初試:採筆試方式。







3












(1)筆試:筆試成績之百分比,詳如下(二)表列。 (2)初試後依成績高低錄取參加複試,各科錄取參加複試名額



詳見第二點表列。 (3)初試最低錄取同分時,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4)複試名額之決定如有疑義,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如



有新增初、複試相關事宜將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



瀏覽,不另行通知。 2、複試:採試教與口試二種方式。



(二)有關初試、複試暨其甄選總成績配分比例、考試範圍及總成績 相同時錄取優先順序等相關規定如下:



(三)總成績係依各該科別初、複試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總成績 相 同 時 , 以試教成績較高者為優先,試教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 高者為優先。



(四)參加複試人員於口試時,得檢附個人研究、著作、專長證照、 個人獎項及指導學生得獎等特殊優良事蹟資料。



十 、 初試、複試入選公告及成績複查期限:







 


 


 


 


 





甄選 科別






 


 


 



 





甄選方式、項目







 


 


 


 


 


 


 





配分 比例







 


 





複試之試教範圍






 



 


 





專 任 教 師






 


 


 


 


 



 


 





生 物






 


 


 


 


 


 


 


 


 


 


 



 


 


 


 


 


 





初試






 



 





筆試







 


 


 


 


 





30%







 


 





試教範圍: 1.基礎生物(下)康熹版、選修生物(上)



(下)龍騰版。 2.試教時間每人20分鐘。






 


 


 


 


 






複試






 



 


 


 





試教







 


 


 


 


 





50%







 


 


 





口試






 


 



 


 


 


 


 


 


 





20%






 


 


 




 


 


 


 





甄選階段別






 


 


 



 





入選公告期限及方式






 



 


 


 


 





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






 


 


 



 


 





初試










1.101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8 時後公告所有應試人員成績 (以准考證號碼公告)在本校網 站,請自行上網查看,不另行通 知,倘筆試有是非、選擇、填充 題有標準答案者,其試題及答案 併同公告。



2.101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6 時前公告入選複試名單(以准 考證號碼公告)在本校網站,請 自行上網查看,不另行通知。







 


 





101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上 午 9 時至 12 時應考人親自憑身 分證及甄選准考證到本校教務 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複查 費用每件 100 元並以一次為限。







 


 


 


 


 





複試






 


 



 





101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8 時前公告甄試總成績在本校網 站,請自行上網查看,不另行通 知。






 



 


 


 


 


 





10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五)上 午 9 至 12 時應考人親自憑身分 證及甄選准考證到本校教務處 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複查費 用每件 100 元並以一次為限。






 


 






十一、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實際名額決定 錄取人員,送請校長核定聘任正取人員,另擇優備取人員。惟若應考者 均未達錄取標準(總分為 70 分),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決議從缺。如 有正取人員未依限到職時,備取人員依名次順序優先遞補之,以補足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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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缺額為限。
十二、正式錄取名單,俟複試成績複查無訛後,訂於 10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五)



下午 6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書面通知正式錄取人員。 十三、有關本次甄選報名資格條件如有疑義請洽本校人事室 08-7362204#45 或



46;初、複試如有疑義請洽本校教務處 08-7362204#20 或 21。 本校申訴電話專線:人事室-08-7362204#45 或 46 申訴信箱-屏東市仁愛路94號 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人事室。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應於 10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五)以前確認應聘。如係政府機



關或公私立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於報到時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



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放棄,不予聘任。 (二)錄取擬予聘任之教師,如有資格不符或證件有不實、偽造、變 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 動解聘離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如涉刑責應負相關刑



事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錄取擬予聘任之教師如有逾期未報到應聘,或有上列各項相關



不予聘任之情形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



補,但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 四 ) 報考者應詳填電話、行動電話於報名資料內,否則甄試資訊未能即時傳



達以致影響錄取應聘權益,則由報考者自行負責。 (五)請於甄選簡章公告、報名及各階段考試期間瀏覽查看本校網站



相關甄選訊息公告。 十五、報名、考試期間如遇天災、颱風等,則依屏東縣政府發布停止



上班或上課訊息延後,並另在本校網站公布擇期舉辦報名、考



試之時間。 十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並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在本校網 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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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1.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3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



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



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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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


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
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
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3.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980826修正】
第7條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由 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 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修畢國民小學階段任教領域專門課程者,得準用 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