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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校長的小革命:教師考績改革 用實力贏回師道尊嚴

發表于: 2012/07/04



有這麼嚴重嗎?台灣立報Dt+X0YT{Pl



教師考績改革 用實力贏回師道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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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W"J[+s,V%H&e%o0教育部6月11日公佈修正教師考績條文草案,取消過去抽象考核內容,增加「霸凌通報」等具體內容,家長團體認為「這些規定本來就是老師分內工作」。然而,修正草案恐怕將改變了「過去全國公立國中小學教師考績幾乎都保障甲等」習以為常的認知,也震撼了全國及各縣市教師團體,近日內接踵發起抗議及聯署抵制的行動。然而,借用一句通俗的流行語:有這麼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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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抽象內容 增「霸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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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要沒有記過,請假不超過規定時間,就算教學遭學生、家長詬病,一樣可能拿甲等,綜觀教育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此次修法的內容,最大的改變在於過去幾近於人人甲等(四條一款)的「不合理常態」,轉變為必須符合「正向事項」與無「負向事項」的「條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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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取消原本抽象的考核內容「教學認真,調度適宜」、「對訓輔工作負責盡職」、「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等項目,增加具體考核項目包括「校務配合度」、「霸凌通報」、「積極建立親師溝通管道」「作業未依進度完成批改及批評錯誤」等要列入考核。台灣立報 FNO {'~~.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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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長陳菊(右)2010年12月31日出席市府「改善校園治安-防範校園霸凌」工作協調會,她說,將嚴格要求學校落實霸凌事件的校安通報,並獎勵落實通報學校。(圖文/中央社)台灣立報X({vkbz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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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o#z0其中,檢核表計有「正向事項」八目十四點及「負向事項」五目十五點。檢核指標有: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及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等類。台灣立報6X0AY(cCj*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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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針對「通通有獎」式的考核,轉變為明確落實應就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工作成績」、「勤惰資料」、「品德生活紀錄」、「獎懲紀錄」及「其他應行考核事項」等正負項表列,予以審查核予應得的考核及獎金。台灣立報#yRm5]+a_XN,Af



別打口水仗 淪為意氣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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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參酌2012.06.19立報「教育論壇:教師考核新法治絲益棼」(作者為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文宣部羅德水主任)、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強烈反對教育部惡修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作者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政策研究部蔡南強主任)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101.6.18全教政字第101229號函等文章意見,不難發現,教育部此次作為明顯挑動教師團體過去無法面對的敏感神經。台灣立報i#F7c&g"C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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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過去對教師評鑑的論述如出一轍,「在沒有取得教師團體認可的實施作為前,任何的改變都是無法接受」。反觀教師會前函所述「落實成績考核,誠為各方之共識」,數十年來卻又提不出符合社會期待具有高度標準的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教師團體這樣的消極態度與反對立場,難道不是一種「為反對而反對」又「劃地自限」的表現嗎?台灣立報6q4M%^$O0o 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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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深究此次教育部的修正草案,對列舉的各項檢核指標其實也未必符合社會及家長的期待,因為,這些在教師團體看來「嚴苛」、「不合理」的標準,難道不是台灣社會及家長對學校教育工作人員最低的要求嗎?比照目前台灣社會各企業與勞工職業,對受雇者的考核嚴謹度勝於這些檢核指標太多。台灣立報t:Q0IY)z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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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對中小學教師「形同虛設」的考核制度,讓「師師年年晉級提敘」、「年年坐擁考績獎金」,其實是台灣社會對為師者的尊敬,但挾此姿態來糾眾反對改革所真正彰顯的社會公平正義,對台灣社會的進步公平嗎?台灣立報AU7^~];mk:[])U



"l lc!b/l ~ Ml6u0當教師團體自詡為教育職業勞工,處處高舉爭取「勞動三權」的行動來看,是否乾脆就順勢落實「全面規範教師工時及勞動條件」及「教師職業全面回歸工會法及勞基法」的主張,撤除原有教師法的保護傘,讓教師勞工真正掙得想要的「教師勞工尊嚴」?台灣立報%t rY9zZ%A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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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議題(柒)師資培育與專業發展的結論:「三、教育部於教師法中列入訂定中小學教師評鑑辦法之法源,並即推動訂定『教師專業標準』及『教師專業表現標準』,以為教師評鑑之依據。」即便此次修法是做為未來教師評鑑的試金石,不也正是符合社會的期待與會議結論的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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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權仍握在具有教師身分的委員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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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如全教總文宣部羅德水主任所述,檢核表恐有:脫離現場,本末倒置、行政本位,苛責教師、定義未明,無限上綱、紙上作業,流於形式等四項問題,參照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及第十條:「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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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如此保障教師而設計的委員會,學校教師的考核權仍然大權握在絕對多數「具有教師身分」的委員手上,老師的權益如何被犧牲與戕害?教師會發函給教育部的公文甚至牽扯上「中小學校長之考核、午餐弊案及花酒事件頻傳」,何不見身為全國教師團體之領導對「不適任教師」、「狼師」及「不當體罰」等不斷頻傳,戕害學生學習受教權之大惡自我反省?更遑論還能扣上「影響學生權益,造成校園紛擾」的質疑?台灣立報#UT}G,m3x)R



c3o*m0Ky:k'y5t0「治絲益棼」是比喻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對,但在針對教師考核制度的修改上,朝向符合教學現況及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目標去努力,難道真的是「方法不對」?還是只是「既得利益者」的心虛與反撲?目標正確,方法內容可以檢討,但請教師團體深思「贏回對師道的尊敬,比抗拒考核更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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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t0_k})DYZ p0(全國校長協會副理事長)台灣立報 @Ix!t0t|,vc



.~ b3mf'BT5JVH0本單元由全國校長協會提供台灣立報aC)^,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