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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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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7/09



 




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貳、甄選教師缺額科目及錄取名額:



一、專任教師:6名。




甄選類科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第1試錄取名額




備                          註




國文科




2




8




12




日、夜校合併排課




英文科




1




4




8




日、夜校合併排課




物理科




1




4




8




日、夜校合併排課




歷史科




1




4




8




日、夜校合併排課




資訊科




1




4




8




日、夜校合併排課




參、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時間:中華民國10175日(星期四)至中華民國101711日(星期三)止。



二、方式:簡章張貼於本校網站、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及全國教師選聘網。



肆、索取簡章方式:請自本校網站下載(本校網址:http://www.tsvs.ntpc.edu.tw)。



伍、報名時間、地點:



一、時間:中華民國10171213(星期四、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



二、地點:本校行政大樓四樓第二會議室(採現場報名)
(新北市淡水區商工路307號、人事室電話:26203930轉218李小姐)。



陸、甄選日期、地點、成績公告、成績複查及榜示:




甄選別




第1試




第2試




項 目




筆試




試敎、口試或實作




日 期




中華民國101718日(星期三)



上午9301000於試場報到完畢。



考試時間:上午10301200




中華民國101720日(星期五



上午800850到,850開始抽考試順序。




地 點




國立淡水商工(試場與座位表當日公佈)




國立淡水商工(試場與座位表當日公佈)




成績公告




中華民國101718日(星期三)



晚上10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




中華民國101720日(星期五



晚上10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




成績複查




中華民國101719日(星期四)



上午9時至12時。




中華民國101723日(星期一)



上午9時至12時。




 




101723日(星期一)下午3時後。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公告,請自行查閱。




備註:一、試教、口試或實作順序當日抽籤決定,若當事人未到,由主辦單位代抽。



二、筆試、試教、口試或實作逾排定時間未到者視同自動放棄。



三、相關甄選流程請於報到當日參閱本校行政大樓前公佈欄。



四、如考試當天遇天然災害,新北市停班而須延期時,請上本校網站最新公告查閱考試日期、時間,本校不另通知。(http://www.tsvs.ntpc.edu.tw)



五、成績複查:請持申請書(請於本校網站下載)、准考證及成績單親自至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複查費100元,僅限於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閱卷、閱覽或提供試題或答案,本校申訴電話:02-26203930。




柒、報名資格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
    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
    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倘若報名時未發現而於錄取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一、專任教師:




報考類科




報             考            資             格




國文科



英文科



物理科



歷史科



資訊科




(一)大學(院)校以上畢業,持有高級中等學校或中等學校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註:94年11月16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
      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8
      月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
      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
      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
      明書)及101年8月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刻正申辦複檢中),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8月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申請複檢科別為限。




捌、報名手續:



一、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如委託報名時,應填具委託書(需有委託人簽章)並繳驗受委託人身分證;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請攜帶私章備用,並繳附下列表件(所附證件之影本請先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正本報名時查驗,驗畢當場歸還):



(一)繳交教師甄選報名表正、副表各1份(請事先填妥)、繳交最近三個月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3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二)國民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正本驗畢發還,請影印影本正、反面一份。



(三)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本、影本)(限以教師證書登記類科報名,未取得該科教師證書之第二專長或輔系報名者不受理),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本、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五)經歷證件(正本、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件(如技術士證)



(七)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



(八)切結書(含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三條規定情事等)。



(九)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核定退休、資遣公函及公立醫院康復證明。



(十)退伍證(無者免)



(十一)標準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個(書妥收信地址、郵遞區號、姓名及貼足32元回郵郵資)



(十二)報名費用:報名費分兩階段繳交:第一階段筆試報名時繳交600元;第二階段於第2試當天繳交400元。



(十三)准考證(報名當天當場編好准考證號碼後立即發還,考試當天須攜帶)



※ 參加口試者準備自傳3份於口試時當場交予口試委員。



 



玖、甄選方式及錄取分數比率:



一、採兩階段進行者,第1試錄取始得參加第2試;第1試如因成績相同致超出第1試錄取名額時得增額錄取。



二、錄取成績分數比率為:(任一項成績零分,不予錄取)



    國文科:筆試(40%)、口試(30%)、試教(30%)。



    英文科:筆試(40%)、口試(30%)、試教(30%)。



    歷史科:筆試(40%)、口試(30%)、試教(30%)。



    物理科:筆試(40%)、口試(30%)、試教(30%)。



資訊科:筆試(40%)、試教(20%)、實作(40%)。



三、各科試教、實作教材版本、範圍如下



    國文科:翰林版高中國文第4 冊(99 課綱)



    英文科:三民版高中英文第1、2冊(99 課綱)



    歷史科:康熹文化版高中歷史第2 冊(99 課綱)



    物理科:南一版高中基礎物理全冊(99 課綱)



    資訊科:試教:旗立資訊版電子學第 Ⅱ 冊(99 課綱)



        實作:(4 小時,請自備三用電錶、剝線鉗、十字起子、一字起子、尖口鉗、斜口鉗、電烙鐵等工具)



          1.程式設計(VB)(50%)



      2.單晶片8051與數位邏輯製作(50%)



四、口試:以教育理念、專業知能、表達能力、發展潛力、儀容舉止等項評定。



五、專任教師甄選合併計算上述分數為總成績,總成績相同者,以筆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再有相同者,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再有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拾、教師甄選錄取聘期為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止。



拾壹、甄選完成後,應試者按成績高低順序,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校長依本次甄選缺額聘任,並依序增列備取人員;成績未達教師甄選委員會所訂錄取標準者,得予從缺。



拾貳、擬予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同時檢附原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離職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拾參、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第拾貳條情形不予聘任者,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拾肆、經錄取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等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之日起自動辭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拾伍、本簡章提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教評會決議事項辦理。



拾柒:附則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甄選科別












 




(相片黏貼處)




編號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兵役




□役畢  □未役



□免役  □服役中




地     址




 




電話




日:



夜:



行動: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系 、 所




修業起訖年月日


















畢業




結業




肄業




證書字號




大學




 




 




 




 




 




 




 




 




 




研究所




 




 




 




 




 




 




 




 




 




修習學分情形




特教



學分




修習學校




 




修 習



學分數




 




證書



字號




 




專門



學分




修習學校



科目名稱




 




修 習



學分數




 




證書



字號




 




教師登



記或檢



定情形




種  類




科 目




核 發 機 關




日期




證書字號




 




 




 




 




 




教學經歷




服  務  學  校




職  稱




服  務  期  間




離職原因




備   註




 




 




 




 




 




 




 




 




 




 




 




 




 




 




 




 




 




 




 




 




繳驗證件名稱




□國民身分證



□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



□合格教師證書



□實習教師證書



□教育專業學分證件



□學歷證件    件




□經歷證件    件



□切結書



□退伍證



□報名費600元



□貼32元限掛回郵



□其他




證件驗畢發還簽收處




 




審查



意見




□資格符合




審查人




 




填表人




                   (簽章)




□資格不符




101年7月 日




注意事項




1.表件請先填妥並簽章,報名時請以A4影印依序排列(報名表、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合格教師證書、實習教師證書、教育專業學分證件、畢業證書、經歷證明、切結書、退伍證、回郵信封)。



2.相關證明文件以原始證件為準,驗畢發還,留影印本。



3.請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4.審核如有異議,得於報名當天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立即送審核人員審核。



5.最近5年成績考核相關佐證證明。



6.回郵信封地址請填清楚,以利成績單限時郵寄。



7.繳交報名費辦妥報名手續後,領取准考證。



 

 

 

 

 

 

 

 

 

 

 

 

 

 

 

 

 

 

 

 

 

 

 

 

 

 

 

 

 

 

 


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101學年度正式教師甄選報名表(正本)



 




甄選科別







姓  名




 




(相片黏貼處)




編號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兵役




□役畢  □未役



□免役  □服役中




地     址




 




電話




日:



夜:



行動: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系 、 所




修業起訖年月日


















畢業




結業




肄業




證書字號




大學




 




 




 




 




 




 




 




 




 




研究所




 




 




 




 




 




 




 




 




 




教師證書



登記或檢定情形




種  類




科 目




核 發 機 關




日期




證書字號




 




 




 




 




 




 




 




 




 




 



 

 

 

 

 

 

 

 

 

 

 

 

 

 

 

 

 

 

 

 


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101學年度正式教師甄選報名表(副本)





 



      切       



立切結書人       報考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本年度實習教師或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無法於101年8月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四、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無法於101年8月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五、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刻正申辦複檢中),無法於101年8月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此致



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簽章)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101年7 月  日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因故確實無法親自報名貴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特委託      代為辦理報名手續。



 



    此致



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委  託  人:       (簽章)



       住     址:



       電     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受 委 託 人:       (簽章)



       住     址:



       電     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日





 



 




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師甄選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科別




 




准考證號碼




 




申請複查項目(請填寫原始成績)




□  □ 筆試(原始成績:      )



□  □ 試教(原始成績:      )



□  □ 口試(原始成績: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101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100元,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本校教務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請-----------------勿-------------------撕------------------開---------------------------



 




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師甄選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科別




 




准考證號碼




 




申請複查項目




□筆試     □試教     □口試          




複查結果




 



 □筆試



原始成績:    分            複查結果:    分



 □試教



原始成績:    分            複查結果:    分



 □口試



原始成績:    分            複查結果:    分



 




 



 



 



 



 



教師甄選准考證




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



准考證




甄選人姓名




 



 



 




自貼最近三個月內脫



帽正面半身二吋照片




科別







編號




 



 

 

 

 


 



 



 



 



※注意事項※



1.甄試地點: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地址:新北市淡水區商工路307號)



 2.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本准考證。



 3.試場座次表當日在校公布。



 4.應考人應於預備鈴響時入場就座,逾規定考試開始時間10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未滿40分鐘不准出場。



 5.應考人應核對試卷上之座號、試題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6.應考人依座號就座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方以備核對之用。



 7.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考資格。



 8.試教、口試時應試人員應提前至休息區等候,經3次唱名未到者以棄權論。



 9.遇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原因,新北市停班而須延期時,請依本校網站最新公告日期另行應試,本校不另行通知。(電話:02-26203930轉218;網址:http://www.tsvs.ntp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