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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胡志明市臺灣學校101學年度幼稚園教師第二次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7/13




  1. 依  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

  2. 科目及名額:幼稚園正式教師一名,備取若干名。

  3.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1年8月10日16:00(星期五)。

  4. 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E-mail)報名,請上1111教職網http://teacher.1111.com.tw或本校網站http://www.taipeischool.org/下載報名表、自傳等表單,請先將報名表單、自傳、資格證件影本掃描檔於8月10日16:00前E-mail至:"人事組長" <emmy@cm.nsysu.edu.tw>俾作聯繫,收件後2日內回覆確認

  5. 校址:Lo S3,Khu A,Do Thi Moi,Nam Thanh Pho,F. Tan Phu,Q. 7, TP. Ho Chi Minh,Vietnam.


    1. 電話:(越南)002-84-8-54179006~7轉分機104或002-84-8-54179004(人事室)




傳真:002-84-8-54179001      臺灣手機:(+886)0988518861 吳組長




  1. 應繳文件:


    1. 報名表:請於報名表中詳填各項資料及正確的聯絡電話。

    2. 資格證件:請將下列資料掃描檔E-mail完成報名,正本於甄試報到時繳驗。




1.身分證2.畢業證書3.合格幼教師證書




  1. 實習教師檢附實習教師證書及師資培育機構複檢證明書,並應填寫切結書,具結同意若未能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

  2. 繳交填妥姓名地址之限時回郵信封1個(甄試當日繳交,寄發甄選成績通知單用,若不需成績通知單者可免繳交)。

  3. 免報名費。

  4. 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請繳交畢業證書中文翻譯本,並須繳驗駐外單位查驗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且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5. 甄試資格:


    1. 大專以上畢業,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各款資格者。

    2. 中華民國國民且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取得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

    3. 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時仍應予解聘。



  6. 甄選方式:教學演示及口試。


    1. 教學演示範圍:



  7. 幼稚園教師教學演示教材及單元內容自選。需準備3份教案供評審參閱。


    1. 教學演示時間以12~15分鐘為限。

    2. 應試所需課本教材、器材請自行準備,考場不予提供。


      1. 口試:以12~15分鐘為限,依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儀表舉止、表達能






力及服務抱負等定之。



 




  1. 錄取總成績計算標準:教學演示60%,口試40%。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


 1教學演示成績較高者。



 2口試成績較高者。



 3若上述資格皆相同時,則由甄選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1. 錄取公告:


    1. 依甄選成績決定錄取順序,但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該科得從缺。

    2. 凡錄取人員由學校主動通知報到時間,應於規定時間內攜帶有關證件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2. 正式教師聘期自101年8月底(至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報到日)至102年7月31日止,續聘為每年一聘。


    1. 甄選報到時間及地點:於完成通訊報名後,合者將個別通知甄選報到時間及地點



  3. 附則:


    1. 繳驗之各項證件如有不實,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2.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3. 甄選錄取教師若須兼任行政職務或安排夜間輔導課程,教師不得拒絕。

    4. 經甄選錄取教師於報到後,應立切結書保證履約到職,否則依罰則辦理。

    5. 經甄選錄取教師應參加本校職前訓練及研習,並由學校統一代辦出境手續,前往學校擔任教學。

    6. 教師敘薪起始日期以到校日起算(到越南胡志明市本校)。

    7. 本校每學年提供兩張臺越來回機票(每學期提供一張),新進教師提供2人一間之校內宿舍或校外住宿補助每月270美元。

    8. 本校自民國101年2月加入臺灣地區私校退撫儲金制,待遇除按照政府薪資薪給表敘薪外,尚有海外加給、職務加給等福利。

    9. 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