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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行政訴訟向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應配合附記發表于: 2012/08/20 |
依據行政院101年8月3日院臺訴字第1010139197號函的說明,為了讓民眾進行訴訟時能更加便利,所以行政訴訟制度將改為三級二審制,地方法院也將增設行政訴訟庭來受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參照新修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辦理行政訴訟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稱為行政法院。所以新修訴願法第90條有關訴願決定書所附記的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部分,也就配合修正為向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院指出,救濟教示制度是為了方便民眾請求救濟及減少勞費支出而設計的,新修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這是一次很重大的變革。此外,智慧財產案件,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規定,是由智慧財產法院來受理行政訴訟的,所以性質上還是屬於行政法院,這是新修訴願法第90條在修正的時候就有考量到的。
行政院進一步說明,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關於特別管轄的規定,行政訴訟案件,會依照事件的性質來判斷或變更其管轄,並依不服的處分性質是否輕微或金額大小來判斷或變更其審理程序及審理機關,訴願人對此不一定能夠清楚瞭解。為了讓訴願人能夠順利進行行政救濟程序,各訴願主管機關應就其所主管的訴願案件情況,區分適用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在弄清楚行政訴訟管轄機關,並在訴願決定書中做明確具體的附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