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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大學生提行政訴訟 不再受限

發表于: 2012/09/29



 





大學生提行政訴訟 不再受限




作者: 郭良傑╱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月18日 上午3:28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大法官第三八二號解釋,大學生只能對退學等受教權受影響提行政訴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做出釋字六八四號的變更解釋,未來包括加退選課、考試不公平、禁貼海報等侵害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的行政處分,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不須受到特別限制。



本件釋憲案共有三名聲請人,一是蔡姓研究生向學校申請張貼「挺扁海報」遭校方禁止,蔡生校內外提訴願、行政訟訴都遭駁回;而同校陳姓研究生則跨學院選修課程被拒絕;另某學院進修部龍姓學生因考試衝堂,提前考試不及格,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人民的訴願權及訴訟權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其救濟權利,不得因身分不同予以剝奪。



解釋文指出,大學對學生所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果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本於憲法應該讓權利受侵害的學生提起行政爭訟。司法院表示,未來大學生除退學或受教權的處分外,其他處分都可提起行政訴訟,各法院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審理學生提起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