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附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蔣偉寧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 五 條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均為八十分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九 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應考者,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第 十一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五條附表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