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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教師雇主不是學校 全台校長連署修法

發表于: 2012/10/25



 

【台灣醒報記者陳珮瑜台北報導】

「這是台灣教育史上第一次校長自發連署!」針對教師可受《工會法》和《教師法》保障,拒絕參與課餘活動,甚至可以用團體協商向校方爭取權益一事,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批評,學校不是老師的雇主,老師應該對政府負責,他已匯集全台6成國中小校長的連署,希望教育部和勞委會盡快修法,將教師雇主從「學校」改為「地方政府」。

對此,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會再和勞委會做進一步研商,希望可依協約事務的性質區分雇主,不會讓協約工作只落在校長身上,例如單一學校仍是以學校為雇主、校長為代理人;地方教育則應是各縣市政府負責;中央教育則是教育部主導。

受到《工會法》和《教師法》雙重保障,教師和學校的衝突越見頻繁,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舉例指出,部分老師舉著教師法第16條「老師可拒絕參與和教學無關的活動」大旗,拒絕進行課程研究、拒絕寒暑假返校備課、拒絕下班帶學生社團等,甚至透過工會向勞委會申訴。

「更可笑的是,教育部和勞委會的判決完全不同調。」薛春光補充,勞委會表示校長是名義上雇主,應盡快團體協商;教育部卻說,公立學校誰是雇主仍有爭議,要求暫緩協商,害得校方無所適從。

「校長不是老師的雇主,老師應該對政府負責!」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強調,勞委會應在一年內修正《工會法》,將教師雇主從「學校」改為「地方政府」,倘若教師要求勞資協商,對象也應是地方主管機關;更重要的是,修法完成前必須暫緩所有團體協商。

此外,吳福濱也指出,既然《工會法》已同意教師可組織工會,那麼《教師法》中有關教師組織的規定也應一併修改,否則讓教師會和教師工會並存,老師將形成一股巨大力量;教育部也應組成專案小組,統一研議各縣市「團體協約」的版本。

薛春光表示,全國校長協會在9月份開始發起相關連署行動,要求教育部和勞委會應盡速溝通,修改《工會法》,短短兩週已有超過6成的國中小校長完成,人數共有2112名;新北市、宜蘭縣、屏東縣和金門縣更達成100%連署,顯示這問題已經十分嚴重,希望政府正視。

教育部教研會執秘劉仲成下午則回應,老師工作事項包羅萬象,很難一一列舉,為了回應社會「學生在,老師在」的期待,將在「教師法」中增訂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不應少於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此外,地方政府應該指導學校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至於教師會是否解散?劉仲成說,教師會是依人民團體法成立,除非自願,否則無法強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