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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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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補習班收學費 每次最多四個月

發表于: 2012/10/29



中國時報【林志成╱台北報導】

為減少補習班消費糾紛,教育部研擬修改《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補習班每次最多只能收四個月學費,且不能和銀行或融資業者合作貸款給學生繳補習費,違反者將被處五萬到二十五萬元罰款。消基會認為,這只是讓政府財庫多些收入,無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

國內合法立案的各式補習班約一萬九千家,收費方式主要有付現金、刷信用卡及透過金融業者貸款繳學費等三種。日前《華爾街美語》惡性倒閉,台中也有兩家英語及電腦補習班發現消費糾紛,都因業者與融資公司合作貸款給學生所造成。有的融資公司還透過「非常手段」向學員追討貸款,造成消費者心生恐懼。

教育部上周決定修改《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補漏。教育部社教司長羅清水表示,有些補習班一次收半年或一年學費,若中途倒閉,學員虧很大。未來規定補習班應按月或按期收費,按期收費者配合一般學校學期制,每次最多收四個月學費。

羅清水並說,補習班是從事補習教育,不是介紹學生向金融機構借錢,因此研擬修法規定,補習班不得與銀行或融資業者合作貸款給學生。學生如缺錢,可直接向銀行借,不要再透過補習班轉介。

消基會祕書長陳智義表示,如此修法只是讓政府機關可多點罰款收入,消費者仍繼續受害。且即使修法通過處罰補習班跟金融業者合作貸款給學生,但學員與金融業者債務關係仍在,學員還是會被金融業者討債。根本解決辦法是,只要補習班倒閉,學員與金融業者的貸款契約也應隨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