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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民法新規定:夫債不再妻還 妻債也不用夫還

發表于: 2012/12/08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未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才不會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現象。
立法院院會今日修法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條,並增訂第1030條之1條條文。
第1009條規定,法院宣告夫妻一方破產,分別財產制就自動成立,夫妻也各自負擔債務;
第1011條則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清償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
至於增訂的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
《民法》在民國96年修正後,只要配偶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赴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吐出財產的一半,
這種規定已有5000多個案子在法院審理,案件也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所謂妻債夫還或夫債妻還的情況,經過修法後就不再發生,未來只要夫妻結婚後,離婚或死亡,婚後財產誰的就是誰的;
負債要各自清償,除非夫妻倆人自己在離婚或死亡已經做了財產分配,債務部分自己負責。
另外,有債權人擔心債務人脫產的問題,依照現行民法規定,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
可透過《民法》第244條規定進行撤銷,債權人的權益並不會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