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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師進修不算年資 大法官:違憲

發表于: 2012/12/29



 

012年12月29日

【綜合報導】台中大里國小教師林永龍2003年間帶職進修,花3年取得碩士學位,教育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計算年資讓林加薪,但未列入3年進修期,林認為他因此每月少領5千元聲請釋憲。大法官昨認定,此敘薪辦法未經法律授權屬違憲,3年後失效。

每月減少5千元

教育部人事處副處長張沛華表示,將盡快完成修法。台中市教育局副局長葉俊傑說:「等收到解釋文會研究如何辦理。」林永龍昨已搬家,無法聯繫。
林永龍從1993年任教,2003年攻讀法律碩士,3年取得學位,依《教師法》規定取得較高學歷後可加薪,但教育部訂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進修期年資不列入年資,林的年資從13年減為10年,本薪每月因此減少約5千元。
大法官昨作出第707號解釋,認為教師待遇受《憲法》保障,應以法律或明確授權的命令規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相關規定欠缺法源依據,決議該辦法違憲,最慢3年後失效,教育部等單位應儘速制定教師敘薪法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29/34737064/%E5%B8%AB%E9%80%B2%E4%BF%AE%E4%B8%8D%E7%AE%97%E5%B9%B4%E8%B3%87%E5%A4%A7%E6%B3%95%E5%AE%98%EF%BC%9A%E9%81%95%E6%86%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