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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民國100年司法官考試實施新制,改為三試考試方式,已經具有律師資格者報考,是否還要參加第一試
發表于: 2013/01/20
一、新制司法官考試自民國100年開始實施,依其考試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按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性質不同,無部分科目免試之法源規定,爰經律師高考及格者,參加新制司法官考試,與所有應考人相同,均須應第一試,經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二、鑒於司法官考試報名人數逐年增加,為加強命題及閱卷品質,以提升考試信度及效度,經本部長期審慎研議並經考試院多次會議討論後,決定本考試筆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以廣泛測試應考人法律基本知能,第二試除國文採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法律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以測試應考人法律專業知能之深度。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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