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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下
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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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參加薦任升等考試須具備什麼資格?同職組之職系得互相調任,可選擇同職組下之任一職系報考薦任升官等考試嗎?

發表于: 2013/01/20



 

一、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升官等考試係間年舉辦一次,大約於考試前二個半月公告並受理通訊報名;另考績與應考資格並不相關,只要符合應考資格即可報考,惟如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考成),符合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則考績成績可併入總成績計算,占30%。

二、依該升官等考試法第4、5條,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即具應試資格,並以報考現任或曾任職系為限。審查時係以現職資歷辦理,考試屆時如現職符合上開規定即可報考,同職組職系調任情事並不適用,即如未曾任職該職系即不得報考該職系升等考試。如仍有疑義,請洽本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