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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大法官:教師行為不檢 終身不聘違憲

發表于: 2013/01/23



 

大法官:教師行為不檢 終身不聘違憲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陳智華/台北報導】

大法官昨天作出七○二號解釋,認為教師法「劣師條款」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違憲,但「終身不能再任教職」過度限制工作權而違憲,教育部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至於教師法的「狼師條款」規定老師犯性侵案被判刑確定,終身不得聘任的限制,不受七○二號解釋影響。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昨天指出,教育部一年內將檢討教師法中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各種情況,如果客觀上判定這些行為可改正,未來可再適任教師,會研議合理再聘任的時間及條件。

教育部統計,教師法一九九五年公布以來,共有兩百零七件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或不續聘的案件,原因包括性騷擾、論文抄襲、主導考試作弊或嚴重體罰等;其中性騷擾案件超過一半,老師都是永不錄用。

本件解釋的聲請人是北部一所高中的吳姓老師,他曾在體育場公開向女友浪漫求婚;但婚後兩個月就和指導營隊的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女生懷孕、墮胎。學校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不續聘,依教師法規定,沒有學校可以再聘他。

吳姓老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他主張「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規定不夠具體,例如婚外情等情節輕微,甚而不會再犯的情形,犯錯的老師仍被剝奪終身任教權,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傾聽聲請人的部分心聲,認為限制有損師道的老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扼殺他改正的機會,影響他的人格發展;如果犯錯的老師能夠自省自新,重返教職,對學生及社會來說,也體現了教育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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