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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生作弊高校該不該公示

發表于: 2013/01/25



  臨近年關,高校期末考試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最近,有不少新聞報道,國內高校大多以張榜公示的形式處理考試作弊。比如,武漢理工大學在教學樓、圖書館大廳的電子顯示屏上公示在英語四六級考試、期末考試、重修課程考試等考試中舞弊學生的姓名、專業、班級及舞弊方式等信息;西安一高校在教學樓門口的大屏幕上公示違紀作弊學生的姓名、性別、籍貫、學號,違紀方法及處理辦法,並在教學樓張貼“白紙黑字”的公告;黑龍江某高校大四學生考試舞弊的公告,還從校內網“翻墻”到了公共網際網路,流傳在外的污點信息讓學生備受煎熬。

  高校張榜公示處理舞弊的考生,這在國內高校中很常見。如今高校的考試誠信氛圍每況愈下,在遏制作弊的問題上,高校也是不得已而為之。但對于此類做法,向來還存在很多爭議,爭議的焦點大多集中于對學生個人隱私的侵犯。

  2012年8月末,世界最著名的大學哈佛大學也曝出了一樁學術誠信醜聞,在該校的一門春季課程中,近一半上課的學生涉嫌在期末考試中作弊,這也算是哈佛有史以來最大的作弊案。對此,哈佛大學官方發布公告確認該項學術作弊事故,但校方拒絕透露相關課程名稱與學生情況,稱“聯邦隱私權法禁止學校公布相關學生姓名”。

  對于該不該公示舞弊學生姓名,美國大學有法可依。反觀國內,似乎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支撐目前高校的做法。

  2012年1月,《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重新修訂發布,對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的國家考試做出了統一的規定,該處理辦法並未涉及高校學期內部考試,在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程序這一章中,也並沒有具體說明要不要“公示”,期末考試對高校來說似乎更是一件“家務事”,大多由高校自己酌情處理。

  其次,我國現有法律對“隱私權”的解釋大多散見于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行政法律的有關規定中,對于隱私權的保護闡釋得比較零散,不夠係統,而關于隱私權的內容、外延等也並沒有確定下來。雖然“公示”似乎是高校處理作弊現象普遍默認的做法,但也有高校選擇不公示。而且,在具體公示的內容選擇上也存在差別,有的只公示學生的部分信息,有的則公示全部信息,這也很難界定此類做法是否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

  筆者以為,作弊現象難以避免,但在處理辦法上還可以進一步改進。一方面,高校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有必要將舞弊處理的辦法上升到法律層面,求得法律的支撐,處理的方式要更細則化;另一方面,也應加強誠信教育,這不僅要體現在新生的入學教育中,也要貫徹到大學學習的全過程。(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