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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下
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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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6校未辦環教 限期執行。環境教育法主要規範 仍以公家單位為主。

發表于: 2013/02/23




 

作者: 【記者簡麗春/基隆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3年2月23日 上午12:09










環境教育法明定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每年應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本市還有基隆高中、五堵國小、長樂國小、聖心高中、光隆家商、二信高中等六校,未依規定辦理教育訓練及提報執行成果,環保局已發函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將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環境教育法自一○○年六月五日施行,明定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四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並以網路申報方式,向環保署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新年度計畫。

 

環保局指出,本市目前尚有基隆高中、五堵國小、長樂國小、聖心高中、光隆家商、二信高中等六所學校,未依規定辦理教育訓練,以及提報執行成果。

 

環保局已對於違反環境教育法規定的單位,發函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可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可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環保局說,因環境教育法主要規範,仍以公家單位為主。屆時,如有心存觀望的單位,環保局展現鐵腕作風,將看到公家機關處分公家機關的情況,對於尚未依環境教育法規定辦理環境教育單位,儘速依規定辦理。

 

環保局說,最後期限三月十八日前改善完成,否則依法告發。

環保局表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環境教育施行刻不容緩,應從學生及公教人員每年辦理環境教育課程或活動,以提升國民環境知識,建立環境保護觀念,並落實於日常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