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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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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有關民法的問題

發表于: 2013/03/11



甲、乙兩造發生交通事故,乙重傷住院,甲在乙出院後有先支付六萬元醫療費,當時兩造有立收據證明,後來經交通大隊初判交通事故責任歸屬後,甲有肇事責任,乙無任何肇事責任,甲不服,後經調解委員會調解,甲口頭上也同意不理會先前已支付之六萬元,會再賠償一百萬元給乙,然後甲乙達成和解並互簽了和解書,按和解書上載明:甲須分期賠償乙一百萬元金額,不包含強制險,但未載明不含之前已先支付之金額。幾天後,甲向乙索討在和解前先支付的六萬元住院費,請問甲有權利向乙要回那六萬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