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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上
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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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5歲以下幼兒特別扣除額25000元 今年報稅首度適用

發表于: 2013/04/16


 
財政部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除了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原先5項特別扣除額外,2013年新增1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別忘了申報該項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
 
不過,該局強調,若經減除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之扣除金額者,則若有以上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指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除了原先5項特別扣除額外,納稅義務人如有5歲以下的子女且申報扶養,如減除該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未達20%,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未達20﹪,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元的扣除金額者,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