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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教師修法!行為不檢教師有活路? 教育部:性侵害者除外

發表于: 2013/04/21


 
教師修法!行為不檢教師有活路? 教育部:性侵害者除外 2013年4月19日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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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教師,終身不得再聘的規定,修正放寬為1年到4年內不得聘任。

記者彭夢竺/綜合報導

為人師表,若是因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等原因遭到解聘,將終身無法復職,大法官解釋認為有違背憲法比例原則,因此行政院會通過《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教師,終身不得再聘的規定,修正放寬為1年到4年內不得聘任。

換言之,不論是師生戀或開黃腔等性騷擾,過去因違反教師專業倫理而遭解聘,像是婚外情、師生戀等不良紀錄的教師,未來都有可能重返校園。消息一出,引發不少立委質疑與撻伐,學校與家長們也不見得歡迎這樣的教師回去。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解釋,修法主要是釐清罰則,過去一律都是終身不再續聘,現在只要不是涉及性侵,或是體罰導致學生身心嚴重傷害的教師,都可能重返校園。陳國輝說,言語騷擾雖是行為不檢,但是開黃腔就終身不錄用,實在過於嚴苛。

簡單來說,修法後,未來若是單純涉及婚外情、師生戀案件的教師,即使遭解聘,1至4年後還是有可能任教;但是,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或是體罰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受創的教師,依舊是終生不得再被聘。

依據教育部資料,民國84年8月到101年9月7日止,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查證屬實被解聘及不續聘的教師,共有221名。其中,因性侵害解聘的有53人、不續聘4人、退休1人,因性騷擾解聘68人、不續聘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