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中區國稅局22日表示,為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負擔,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即96年1月日以後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的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採與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只要其中一方的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不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