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博一上
阿摩第 2 期
258298枚
 1 

【幼教】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3/05/31


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等相關法規。 報考條件及資格:須符合所有基本條件並符合專業資格任一項以上,方得報考 基本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現職人員應簽具切結書,具結錄取後如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自原服務園所離職,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專業資格: 具備100年6月29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輔系證書者。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高中(職)學校畢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93年12月23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普通考試、相關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取得該教保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具備100年6月29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7條資格者: 本辦法施行(93年12月23日)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
報名資格補充說明: 符合資格之應屆畢業生(專科以上)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請檢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繳交備查)及檢具切結書接受報名現場資格審查。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102年7月31日前,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未能如期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接受報名現場資格審查。 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需繳驗下列證件,接受報名現場資格審查: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查證,若經用人學校(園所)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教保員資格者,一律註銷其資格。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之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任職前取得前開訓練證明,於報到前仍未能提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註銷錄取資格或解約,當事人不得異議或申請任何補償,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甄選名額:正取3名,備取20名(甄選會得視報名人數及應考人成績調整名額) 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 報名方式及時間、地點: 報名方式:一律採現場報名(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時間:102年6月8日(星期六)上午9時起至中午12時止。資料不齊者需於當日下午3時前補齊,逾時未補正者將視同不合格件,不予受理。 報名地點:本市教師研習中心一樓(地址:新竹市民族路33號--東門國民小學內) 繳費方式:至報名現場繳費,報名費新臺幣1000元整(含筆試、試教及口試),另請自備12元回郵信封(請自行填妥姓名地址,俾利寄發成績單)於現場繳交,既經報名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應繳驗證件:以下證明文件(1-3)請攜帶正本查驗,並繳交A4大小影本一份(依序夾訂成冊);其餘各項證明文件(4-8)依本簡章所附之表格填寫或繕打,請勿自行調整格式與內容。 國民身分證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其他符合「專業資格」之證件: 以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輔系證書資格報考者,請繳交畢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相同者免附)。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資格報考者,請繳交幼稚(兒)園教師證書或修畢學分證明書或縣(市)政府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以93年12月23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資格報考者,請繳交縣(市)政府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以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且取得各該類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資格報考者,請繳交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及縣(市)政府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以86年2月16日前已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資格報考者,請繳交結業證書及縣(市)政府所開立自結業起迄今仍在同一職位之服務證明。 報名表(附件1):請自行填寫或繕打列印,並請黏貼3個月內之2吋照片 准考證(附件2):請自行填寫或繕打列印,並請黏貼3個月內之2吋照片 切結書(附件3):視應考人身份勾選切結項目 委託他人者須持委託書辦理(附件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需要時檢附,如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等 本次甄選相關公告網站:以下簡稱相關網站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網站(
http://www.cthps.hc.edu.tw/
http://www.cthps.hc.edu.tw/) 本市學前教育網(
http://www.kids.hc.edu.tw/
http://www.kids.hc.edu.tw/) 本市教育網(
http://www.hc.edu.tw/
http://www.hc.edu.tw/) 考試日期、地點、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考試日期: 筆試:102年6月29日(星期六)上午 試教及口試:102年6月29日(星期六)下午 考試地點: 試場預定設置於新竹市東區東門國民小學(新竹市民族路33號),如有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將公告於相關網站。 試場配置圖(含筆試、試教及口試)將於102年6月28日上午9:00公告於相關網站及東門國民小學門首。 考場開放時間:102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4時至6時。 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筆試科目及說明:  
時間
第一節
第二節
備註
上午9:00至10:10
上午10:30至11:40
考試
科目

範圍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幼兒生理動作、認知語言及社會情緒發展 幼兒教保(含健康與安全、行為輔導、親職教育) 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課程設計與教材教法(含班級經營) 幼兒教保模式與應用 幼兒園環境規劃(含時間、空間與學習情境) 幼兒教保教學評量 102年6月
29日
題型
均為選擇題,每科各50題。 採電腦閱卷,限用2B鉛筆作答劃記。未依規定作答,致機器無法判讀正確計分者,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說明
應考人應攜帶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及准考證入場參加考試。 筆試科目成績如有一科零分者,即不予錄取。 口試及試教說明:  

內容
項目及
範圍
時間
備註
試教
教學演示
102年6月29日下午1時起(每人10至15分鐘)
應考前30分鐘抽題。 演示時間10至15分鐘,不可自備教具。 現場提供:可隨機選用 ˙書寫類:黑(白)板、白色海報紙、筆、磁鐵等
˙樂器:鍵盤樂器、鈴鼓、響板、小銅鐘、沙鈴、木魚等
˙表徵遊戲道具:布偶、繪本、扮演之布類等
˙操作用工具(少量):美勞用具、紙、筆等
教學演示現場無幼兒。 口試
教育理念
教學知能
相關經歷
102年6月29日下午1時起(每人10至15分鐘)
自備教學檔案一冊,以A4直式方式呈現,不超過10頁為原則(單面或雙面列印不拘),不加封面裝訂成冊(裝訂於檔案左上方),勿使用檔案夾(未依規定者將酌予扣分)。
總成績計算方式: 筆試成績占總成績30%、試教成績占總成績4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 口試及試教如因報名人數較多採分組評分者,將以加權T分數校正。 試題及答案疑義處理: 應考人如對試題及答案有疑義,請於102年6月29日(星期六)下午1時至下午5時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附件5),向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提出申請,傳真:(03)5200361,傳真後請來電(03)5200360分機2031確認。 正確答案依國家教育研究院決議,將另行公告於相關網站。 成績單寄發日期:預計於102年7月2日(星期二)寄出。 成績複查:102年7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止,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須填申請書)(附件6)或委託(須檢具附件1之委託書及前項申請書)至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申請複查,逾時不予受理。每一科目(項目)複查手續費新臺幣100元整,每人以一次為限。 錄取原則: 最低登記分發分數由甄選會決議公告,並依總成績高低排序錄取,若分發後,102學年度內仍有缺額,則由市府教育處依備取人員成績順序分發之,備取人員資格至103年7月31日止有效。 總成績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請於報名時自行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備查)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者。 依照試教、口試、筆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由甄選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放榜: 得參加分發作業名單依總成績高低列冊,於102年7月8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於相關網站及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門首公告。 前述人員以在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門首公告為準,相關網站公告及成績單寄達為輔,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公告名額:預計錄取正取3名、備取20名(甄選會得視報名人數及應考人成績調整名額),故公告名額暫訂為23名(以配合甄選會調整名額之結果另行公告者為準)。 甄選分發: 分發作業 分發時間:102年7月10日(星期三)10時起。 分發地點: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 【地址: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211號,電話:(03)5200360分機2031】。
分發作業程序: 得參加分發作業者應攜帶身分證正本(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准考證,於當日親自或委託(附委託書)辦理報到,始得參加分發作業。 辦理方式依各校(園)實際缺額進行分發作業,即得參加分發作業者依總成績高低先後唱名依序填選志願學校,經唱名3次未到場者或不接受分發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未獲分發者列入備取人員,並依總成績高低順序列冊,備取資格限於103年7月31日前有效,分發後或102學年度(102年8月1日)起各校(園)新增之缺額,將依備取序(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通知遞補,103年7月31日後備取資格自動消滅。 錄取人員公告:分發後公告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名單。 報到作業: 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分發完畢後,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學校(園所)辦理應聘相關事宜(契約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未完成者視同棄權,並取消錄取資格。 各校(園)應就甄選錄取分發人員作實質審查,報到人員若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不適任之情事,得予拒絕並報市府核備。 法令諮詢服務: 一、服務時間:102年5月31日(星期五)至102年6月7日(星期五)止。【每日8時30分至12時】
二、聯絡方式: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電話:(03)5200360分機2031
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考場及相關服務規定: 本規定之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或持有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為102年3月15日之後)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符合前項規定之應考人,應於報名時,備妥以下證件: 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正反面影印本或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為102年3月15日之後)。 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附件7)。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傳真:(03)5200361;電話:(03)5200360分機2031
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申請下列一種或多種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考生如需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如點字機),或必要之輔助器材(如:助聽器、擴視機、放大鏡)及醫療器材等,應自行準備並經過試務人員檢查後使用。 延長作答時間:依障礙情形對答題功能之影響程度審核,延長時間最多以20分鐘為限。 提供放大試卷(字體放大成24 號標楷體字)。 報讀試題(由監試人員代讀)。 重謄或代劃答案卡:因障礙而無法將答案正確填入答案卡適當位置者,可申請下列方式應考: 考生在影印放大1.5倍之答案卡劃記,或以點字機點出答案,考後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劃至原答案卡。 考生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劃至原答案卡。 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行動不方便者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提供特殊桌椅,但考生應事前提出所需設備及規格。 報名後,臨時因故需申請上述應考服務者,應於102年6月25日(星期二)12時前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及前項申請表,向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地址: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211號,電話:(03)5200360分機2031:傳真:(03)5200361)提出申請。 申訴專線:新竹市政府教育處,電話:(03)5253498、5253514 其他注意事項: 報名、考試地點不提供停車場地,請自行斟酌是否開車前往。 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必須更動時,請自行至相關網站查詢。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甄選會決議辦理;如有補充或更動事項,將公布於相關網站。 本簡章經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 相關法規條文 試場規則。  
相關法規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30001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7條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情形者,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附錄二
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試場規則
 
第1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試場規則」訂定本次甄選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2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第3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4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5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5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國民身分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未經監試委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不予計分。
第6條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開始後40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7條
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8條
應考人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9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及手機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反前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於試場內置物區發出響聲者,扣減其該科成績3分。前述各類事件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10條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並得以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並確認係應考人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准考證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10分,其身分證明文件未送達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5分。
第11條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該科不予計分。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
第12條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經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第13條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14條
應考人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問答題及作文作答於答案卷上,否則不予計分。
第15條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卷卡分別不予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答案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做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答案卷卡成績1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16條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2B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17條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委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18條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19條
應考人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20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3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第21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22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第23條
應考人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員立即處理,或由試務行政組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0分計算。
第24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分別至0分為限。
第25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試務行政組及相關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26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27條
本規則經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會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1】
 
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報名表
准考證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現職
 
(請黏貼最近3個月內個人照1吋1張)
住址
 
電話
(O)
(H)
(手機)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內填入資料)
符合
不符合
基本
證件(正本查驗繳交影本)
1
國民身分證  
 
2
□大學           □所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專科           □系)                                □高中           □科
 
 
 
 
3
專業資格(1):繳交畢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相同者免附)  
 
專業資格(2):繳交幼稚(兒)園教師證書或修畢學分證明書或縣(市)政府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專業資格(3):繳交縣(市)政府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專業資格(4):繳交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及縣(市)政府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專業資格(5):繳交結業證書及縣(市)政府所開立自結業起迄今仍在同一職位之服務證明。  
 
應繳資料
4
報名表  
 
5
准考證  
 
6
切結書:視應考人身份勾選切結項目  
 
7
委託書:視需要檢附  
 
8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需要檢附(如身心障礙手冊)  
 
9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視需要檢附  
 
其他
10
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之證明(無則免附)
 
 
以上證件請依序排列,1-3請以A4大小紙張影印(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報考人私章)
審查結果
通過 審核人員簽章:
不通過,原因說明: 繳費證明
新臺幣1000元整(含繳交填妥姓名地址之12元回郵信封) 收費人員簽章
 
發還證件正本(影本留存) 發還准考證 應考人簽收
 
                                         
 

 
【附件2】
 
 
新竹市102學年度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
准考證
 
 
 
 
 
 
 
照片
請自行黏貼

 
姓名:            
 
准考證號碼
 
注意事項:
一、甄試時須攜帶本證及身分證以備查驗。
二、應考人應嚴守紀律,如有冒名頂替者,立即取消應考資格。
三、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本次甄選日程及地點需更動,將公佈於新竹市教育網與青草湖國小網站,如未能經由網路查詢,請以學校門口公告為準,不另行通知。
四、本證請妥為保管,應試或洽詢相關事宜請繳驗本證。
五、其餘事項悉依本次甄選簡章及相關規定辦理。
 
 
考試科目及日程:
筆試:102年6月29日(星期六)上午9:00至11:40 第一節: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9:00至10:10 第二節:幼兒教保活動設計--10:30至11:40 試教及口試:102年6月29日(星期六)下午1:00起 試教:教學演示10至15分鐘 口試:口試10至15分鐘 報名與考試地點:新竹市東門國民小學(新竹市民族路33號) 分發作業地點:新竹市青草湖國民小學(新竹市明湖路1211號)  
 

 
【附件3】
切     結     書
准考證號: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已詳閱甄選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視身份勾選):
□本人所附證件正(影印)本屬實,並確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本人所附為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要點規定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情形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本人係以現職人員身分報考,如無法於102年7月31日前離職,致影響相關法定權益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本人係符合資格之應屆畢業生(專科以上)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如未於102年7月31日前取得畢業證書,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本人如未於任職前取得最近一年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之證明者,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本人如有不符甄選資格條件而隱匿實情者,經查證屬實,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如已聘任,無異議解約,並繳回已領之薪資。
 
  此  致
 
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會
 
切  結  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日

 
【附件4】
委 託 書
 准考證號:
 
 
□ 報名
□ 資料補件
□ 成績複查
□ 分發

委託人              因故未克親自辦理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之
 
 
                                    
                                    
 
 
作業,特全權委託               代理,絕無異議。
 
 
此 致
 
 
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會
 
 
委託人姓名: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受委託人姓名: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日

 
【附件5】
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
試題疑義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應考人姓名:                      
* 為維護您的權益,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頁以1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併附(限A4大小)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102年6月29日(星期六)下午1時至下午5時填具本試題疑義申請表,向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提出申請,傳真電話:(03)5200361,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1 題為限,如超過1 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試題疑義回覆時間、正確答案公告時間及方式:於102年6月30日(星期日)下午1時公告於相關網站。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需詳載出版年次與印刷年次),並請以A4紙張影印資料內容】
書    名:                   出版年次:           頁次:
作    者:                   印刷年次:
 
 

 
【附件6】
 
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編號
連絡電話
(可連絡本人之電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複查項目(請打R)
複查前成績
(考生自填)
複查後成績
(考生勿填)
處理結果
(考生勿填)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 試 教
 


□ 口 試
 


□ 總 成 績
 


注意事項:
ㄧ、複查甄試成績,應於簡章規定之複查期限內,持准考證、成績單及本書面申請書親自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向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複查手續費每一科目(項目)新臺幣壹佰元整。
三、複查成績筆試以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試教及口試以複查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調閱評審文件。
申請人簽章:
 
 
※複查結果(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複查人員簽章:
 

 
【附件7】
新竹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
 
姓名
 
准考證
號碼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
字號
 
身心障礙
手冊字號
 
類別
 
程度別
 
聯絡電話
日(  )
夜(  )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考生應考服務項目(請依實際需求勾選)
試題
提供放大2倍之試題。 報讀試題(由監試人員代讀)。 答案卷(卡)
以原答案卷(卡)放大之A4影印本作答。 以A4空白紙代替答案卷(卡)作答。 重謄或代劃答案卷(卡)(由監試人員代劃)。 試場安排
□試場安排在1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考場提供輔具
特殊桌椅(請提出所需設備及規格)。 其他:                                     。 其他特殊需求
延長作答時間(依障礙情形對答題功能之影響程度審核) 有影響試場秩序之虞,須另安排座位。 其他:                                     。 自備輔具
(經檢查後使用)
□檯燈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助聽器
□醫療器材          □其他:                 
身心障礙手冊正面影本粘貼處
身心障礙手冊背面影本粘貼處
                註:本表填妥後請傳真至03-5200361俾憑辦理(傳真後請電03-5200360分機2031確認是否傳成功)。
 
申請人: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