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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公僕考績開鍘 連2年吃丙就炒

發表于: 2013/06/10


【原文轉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28/35045592/
蘋果日報 / 黃揚明、徐珮君╱台北報導】 更新日期: 2013/5/28 上午 10:51:34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初審《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朝野立委達成共識,將年終考績連續2年列丙等、10年內考績達3次丙等的公務員,均列為強制資遣對象。不過依銓敘部資料,連2年考績丙等是微乎其微!有公務員就認為,讓不適任公務員退場是很難。 銓敘部法規司統計,去年全國27萬名須打考績公務員中,被打丙等的僅242人,佔整體公務員比率僅0.1%;2011年丙等共430人,佔0.16%;2010年丙等共386人,佔0.14%。法規司長蔡敏廣說,雖未統計連2年丙等公務員人數,但機率「微乎其微」。而考試院已送到立法院的《考績法》修正草案,則只有10年內考績3次得丙,才會被資遣。

朝野共識提修法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陳其邁昨共同提出,「連續2年考績丙等、10年內考績達3次丙等列為資遣對象」的提案,吳表示,加入這2項條件是不要讓不適任公務員苟延殘喘、等著領退撫金。吳、陳堅持將2條件列入,銓敘部長張哲琛當場表示,適度淘汰雖合理,但應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制訂,由於在場朝野立委達成共識,召委廖正井裁示將2條件列入。

張哲琛會後受訪表示:「我們還有顧慮,協商時會再提意見。」國民黨團書記長賴士葆認為,連2年被打丙等的公務員就該淘汰,應照此原則修法。

「應訂淘汰比例」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年金改革小組召集人李來希則嗆,若公務員因派系與首長不同被清算,連2年丙等「非常容易」,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他說,現行《考績法》丙等只是留原俸級,現在把丙等變成不只是處罰降級,還直接解僱,「比《勞基法》還要嚴格!」他批,修法可能和《考績法》、《公務員任用法》衝突,公務人員協會絕對反對。

針對連2年丙等、10年內3次丙等就要被資遣,傅姓公務員說:「同事考績被打乙就跳腳,從沒聽過有誰考績是丙等的!」他批評,政府組織文化很鄉愿,「誰願意做壞人給下屬打丙?」張姓公務員也認為,「公務員要退場很難啦!」應訂一定淘汰比例,才能讓不適任者退場。

負責打考績的王姓科長強調,考績乙等、丙等並沒有比例限制,且公務員不滿考績可向機關內部或考試院公務人員保訓會申訴,不太可能因「不爽」某人,就故意將其考績打成丙等,除非是長期曠職、重大違法亂紀情況,才會給丙等。

退撫取消兼領制 

此外,司法委員會朝野立委昨也達成共識,將現行公務員退撫制度可兼領一半一次退休金、一半月退金制度刪除,吳宜臻指出,該制度1995年實施至今,選擇兼領的公務員僅5000多人,選擇月退7萬5000多人,應刪除以鼓勵退休公務員選擇領取月退;另考試院提案將自殺列入公務員死亡撫卹原因,但朝野立委質疑可能造成道德風險,決議刪除。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初審進度 

◎將考績連2年丙等及10年內3次丙等,列入公務員強制資遣條件
提案人:民進黨團、綠委吳宜臻、陳其邁
朝野共識列入

◎刪除現行公務員退撫可選擇兼領一半一次退休金、一半月退金制度
提案人:民進黨團
朝野共識刪除

◎自殺列入撫卹原因
提案人:考試院
朝野共識不列入

◎涉貪公務員退休後,若判刑7年以上,取消並追回全額退休金;判3年以上、未滿7年,退休金打8折
提案人:考試院
再協商

◎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列入退休年資計算
提案人:台聯立委黃文玲
再協商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