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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立院初審 師不檢可禁教4年
發表于: 2013/06/20
中央社 – 2013年6月20日 下午3:37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師行為不檢,除情節重大者外,經最久4年反省期後可回聘。
根據去年7月27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意旨,現行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的規定,禁止教師終身再任教職,未考量人有改正的可能,這對人民工作權限制已超過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教育部因此配合大法官釋字提出修法。經委員會討論後,初審條文規定,教師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工作有具體事實、體罰或者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2/3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認定。
教師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者教師倫理,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教育基本法中明訂零體罰、零霸凌,因此性侵、性騷擾、性霸凌、體罰而對學生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老師,仍維持原處罰,不得再任教。
他表示,但大法官解釋文對教師工作權益有明確保障,因此修法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項區分為兩個樣態,情節重大者還是解聘、甚至終身無法恢復教職;情節輕微者有1到4年改善反省期,一旦期滿,可回聘為老師。
陳益興說,教師行為不檢、違反法律的樣態很多,情節也輕重不一,從漏報稅到婚外情等,這些都交由教評會認定。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針對日前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酒駕車禍遭處停職,甚至媒體報導可能遭撤職、喪失工作一輩子,這樣的處分有違反法律比例原則,更有漠視基本人權和憲法保障的基本就業工作權力。教育部應本於教育主管機關立場,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予以關心。10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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