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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務員撤職後任用資格擬修改

發表于: 2012/05/12



公務員撤職後任用資格擬修改

【原文轉自:自由電子報 / 記者曾韋禎】 更新日期: 2012/5/1 下午 06:57:41

已遭監察院彈劾的前駐美堪薩斯處長劉姍姍,未來即使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撤職,但只要不涉刑責,仍具公務員任用資格。

銓敘部長張哲琛昨表示,會對此檢討公務人員任用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詢問,劉姍姍涉嫌虐傭,已嚴重傷害公務員形象,若未來遭撤職後,是否還有公務員任用資格?

銓敘部法規司長蔡敏廣答覆,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遭撤職,其任用資格還在,但會在撤職後「停止任用」一段期間。

張哲琛坦言,若劉姍姍未涉及刑責,待撤職期滿後,仍可繼續擔任公務員;銓敘部會就此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並檢討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