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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勞基法適用對象 增4職類

發表于: 2013/07/23


作者: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7月23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近日檢討勞基法適用對象,決議最快年底前,把原遭排除適用的農民團體(如農漁會)、受僱律師、大廈管委會、私校編制外職員等四職類、共約4.5萬人納入適用勞基法。
勞基法實施近30年,已有790萬人適用,但仍有包括9大類工作、約30萬名勞工被排除適用,無法享受基本工資、工時、特休假、勞退新制等權益。勞委會近日檢討勞基法適用對象,從9大類中篩選初4類適用難度較低的行業,納入勞基法適用,其他5類行業則繼續檢討。
最快將在明年初公告適用的4種職類包括,農漁會包含農田水利會的聘僱人員,約有2,5000人,大樓管理委員會雇用人員約有6,000人,受雇律師7,524人,以及私立學校編制外的工作者,這一部份人數仍在統計中,預計4職類總計約4.1萬至4.5萬人將受惠。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指出,上述4職類適用勞基法後,雇主就得依照勞基法相關的規定行事,否則將挨罰。例如大樓管委會受雇勞工月薪不得低於19,047元的基本工資,年資滿1年也應有7天特休假,除了享有8周有薪產假,雇主也應每月提撥6%薪資進勞工退休金帳戶。
此外,每日正常和延長工時也須符合勞基法規定,加班和例假上班也應加給工資,如果雇主資遣員工,也應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指出,此次新開放職類中,受雇律師因開庭時間不定,遭資方認為難以界定工時,花了不少時間與律師公會討論,最後取得共識,既然有受雇關係,就應受勞基法保障。至於女性律師必須在夜間工作,只要依照勞基法規定,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即可。
不過勞基法嚴禁女性在哺乳妊娠期間夜間工作,因此女律師也一體適用,不能開先例。律師公會則向勞委會表示,女律師若在哺乳妊娠期間,民事庭可以採複委任的方式,請其他男律師代為夜間開庭,不會出現問題,但刑事庭不能複委任,若女律師不能夜間出庭,有可能影響訴訟當事人權益,而法務部也同意通知法院,避免讓哺乳妊娠期間女律師參與夜間偵訊,以確保相關女性權益。
勞委會指出,此次擴大適用後,主要職類剩家事服務工(以外籍看護工為主)、受僱醫師、小吃攤、職業運動員、國外駐台機構等職類被排除。勞委會指出,針對家事勞工將研擬訂立專法規範,醫師部分則還要持續溝通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