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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工讀生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違者罰雇主2到30萬

發表于: 2013/08/02


中廣新聞網 – 2013年8月2日 上午10:50

 
很多學生都利用暑假去打工,台北市勞動局也請工讀生和事業雇主注意,看看給付的薪資有沒有達到最低規定,也就是月薪要達到1萬9千零47元,時薪最低要有109塊錢;另外勞動局也說,約定月薪制勞工,則應依在職天數,按比例發給薪資,不可以把例假日扣除計薪;而不按規定付薪資給工讀生的雇主,將被罰二到三十萬罰緩。(李書璇報導)
 
暑假期間許多學生都選擇去打工當工讀生,不過還是有部分事業單位沒有遵照勞基法規定給予足夠的薪資,臺北市勞動局2號表示,僱用工讀生,約定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也就是月薪要達到19,047元,時薪最低要有109元;而針對任職期間未滿1個月者,約定時薪制勞工,應依照其實際工作時數來核算薪資,像是如果服務期間為15天,工作時數50小時,約定時薪109元者,薪資最少要給付:50小時*109元=5,450元;如果是約定月薪制勞工,則應依在職天數,按比例發給薪資,像是服務期間為15天,約定月薪19,047元者,薪資就要付半個月的9,524元,不可把例假日扣除計薪,才符合法令規定。
 
勞動局長陳業鑫說,雇主如果沒有依法給付勞工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影響勞工權益情節重大者,還將被公布事業主名稱和負責人姓名,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