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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管制代理教師「假失業」 最快6月上路

發表于: 2012/05/14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本報上月報導國中小代理教師藉暑假2個月空窗期的「假性失業」,既領失業給付,又領「提早就業津貼」,一年勞保支付數億元。勞委會最近公告修法補漏洞,明訂若是失業給付屆滿前又受僱原投保單位,就不能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堵住代理教師再領提早就業津貼的「巧門」。修法最快6月生效,今年暑假代理教師就不能再鑽巧門。



未來代理教師將由每年最多可領「3.5個月」 (1年失業給付+2.5個月提早就業津貼),變成只能領1個月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津貼」給付標準都是投保薪資六成。國中小代理教師一年只領10個月薪水,暑假兩個月被迫放「無薪假」,由於法律漏洞,造成代理老師反而每年都可領完1個月失業給付後,開學後再受聘,最多可再領2.5個月的「提早就業津貼」,兩者合計一年可領3.5個月。



由於此項「好康」在網路上「呷好逗相報」,引起勞委會、教育部關切,勞委會展開修法補救。邀請教育部、學者專家討論後,已經上網預告修改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增列第14 條之1,明訂「第11條第2項所定被保險人,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者,不符準用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代理教師領了失業給付後,開學後又受聘原學校,就不能再領提早就業津貼。但若是開學後受聘於另一所學校,還是可以領提早就業津貼。



勞委會強調,「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為避免失業者消極依賴失業給付,希望在其不確定可再就業情形下,發給津貼鼓勵積極主動尋職。如今發生代理教師利用定期契約的特殊屬性,在契約屆滿離職後,雖預期可再回任原單位,惟仍請領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就不符立法意旨。



另外,就保法施行細則此次修法也增列規定,如果外配或陸配,在台取得居留及工作許可後,因為離婚或配偶死亡者,若居留及工作許可不受影響,在台灣繼續工作者,還是可以加入就業保險。





 


【2012/05/01 聯合晚報】 來源出處: http://www.udn.com/2012/5/1/NEWS/NATIONAL/NAT1/70640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