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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3/08/07


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貳、甄選科別、名額及代理期間:.
一、甄選科別、代理期間、名額:
   (一)公民科(延長病假代理期間自102年8月26日起至103年7月4日止):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二)生活科技科(育嬰留職停薪代理期間自102年8月26日起至103年7月4日止):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三)健康教育科(懸缺自102年8月26日起至103年7月4日止):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四)輔導活動科(懸缺自102年8月26日起至103年7月4日止):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五)音樂藝術科(懸缺自102年8月26日起至103年7月4日止):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六)表演藝術科(育嬰留職停薪代理期間自102年8月26日起至103年7月4日止):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以上共6名。
二、代理期間:代理期滿代理人應即無條件離職;惟留職停薪缺(含進修、育嬰、侍親缺)如被代理人提前復職,代理人應自復職之日起即無條件離職,不得異議。
參、應甄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暨教師法第14條之任用限制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者不受理報名,如有上述情事,錄取視同無效。
(二)具有中等學校各該報考應試領域專長或科別合格教師證書。
(三)持外國學歷應甄者,須符合上述應甄資格,並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持相關證件,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認可名冊內,所附之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檢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四)依本市教育局92.7.28高市教二字第0920025090號函規定,不受理「退休教師」報名。
(五)錄取後經查證為不適任教師不予任用。
(六)歡迎具身心障礙手冊者報名應甄。
肆、報名:
一、時間:102年8月12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至11時止。
二、地點: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人事室
本校校址:高雄市小港區漢民路352號,電話:07-8021765轉51。
三、方式:限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附委託書),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四、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參加甄選教師親自填寫甄選報名表、甄選證等一份,自行貼妥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報名表件請自行於本校網頁下載。
(二)繳驗證件:國民身份證、中等學校教師(登記)證書、學經歷證件、特教3學分或特教54小時研習證明等,以上各項證件請自備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請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依序裝訂成冊留存本校備查。
(三)繳交寄發成績單信封1個(自行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32元郵票)。
(四)並繳交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整,領取甄選證: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伍、甄選時間、地點:
一、報到時間:102年8月13日(應試人員應於當日上午8時30分前到達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報到後說明甄試之順序及時間,應試者請勿遠離報到地點)。
二、地點: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陸、甄選方式:採試教及口試方式評分。
一、試教範圍:(單元自選,請準備教案一式3份):各科第1冊為主。
    公民:南一版
    生科:南一版
    健教:康軒版
    輔導:翰林版
    音樂:翰林版
    表藝:翰林版
二、口試範圍:教育專業知能與實務。
三、注意事項:
(一)試教時間:每人以10分鐘為限(得依科目報名實際情況彈性調整)。
(二)試教順序:依報名順序定之(並依報到實際情況彈性調整)。
(三)口試時間:每人以6分鐘為限(得依科目報名實際情況彈性調整)。
(四)口試順序:依本校實際狀況調配之(與試教時間順序交叉進行)。
(五)未依指定時間報到及未依指定時間參加口試或試教者,以棄權論。
柒、錄取總成績計算:
一、成績計算:口試佔40%;試教佔60%。
二、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高分者優先。再相同時,以下列順序錄取:
(一)以修畢特殊教育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教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優先錄取。
(二)各項成績皆相同時,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抽籤決定優先順序。
三、總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四、甄選成績提教評會審定後公告錄取名單。
捌、錄取公告:
一、錄取名單於102年 8月14日中午12時後,公告上網張貼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edu.kh.edu.tw/
http://www.edu.kh.edu.tw及本校網頁http://www.csjh.kh.edu.tw/請自行查詢。
二、成績通知:成績單於102年8月14日寄出,複查成績者請於102年8月15日上午8時至11時止持成績單及甄選證至本校教務處辦理。
三、備取人員候用時間至103年6月30日止。
玖、繳件、報到日期:
   錄取人員應於102年8月16日當日上午9時至10時,持原繳驗之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繳件,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其他:
 一、本市自97 學年度起停止辦理代理教師成績考核,並自98學年度起,代理教師均不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予以核薪。
 二、本年代理教師單一類科報名人數超過70名以上,得採隔日分試,則錄取公告繳件順延1日。
 三、歡迎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員報名。
四、為使甄試作業公平、公正、公開設檢舉專線電話:(07)3315778,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拾壹、附則:
一、錄取人員於代理期間,不得申請留職停薪,並配合學校行政需求協辦行政業務。
二、甄試當天,如遇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通報停止辦公或上課,則甄試時程均順延一日,不再另行通知。
拾貳、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壹、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http://www.kh.edu.tw/bulletin.do?opr=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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