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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高雄市阿蓮國中102學年第2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發表于: 2013/08/07
高雄市立阿蓮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2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第1次公告)
壹、依據教育部訂頒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貳、甄選科別、名額及代理期間:
一、科別、名額及聘任期間:如甄選錄取日期逾代理代課開始日期,以錄取第2天起聘,且代理代課原因消失時,代理代課教師應即無條件離職(代課教師按實際上課節數支付鐘點)。
(一)代理教師科別、名額及聘任期間:
1.健康教育懸缺代理教師1人(代理期間102年8月26日至103年7月4日)。
2.童軍懸缺代理教師1人(代理期間102年8月26日至103年7月4日)。
(二)代課教師科目、名額、節數及聘任期間:
語文領域—國文科1名(每周10-15節)。
數學領域—數學科1名(每周15-20節)。
自然領域—理化科1名(每周12-16節)、生活科技科1名(每周8-10節)。
综合領域—家政科1名(每周15-20節)、輔導活動科1名(每周15-20節)、
童軍科1名(每周15-20節)。
社會領域—地理科1名(每周15-20節)、歷史科1名(每周15-20節)。
健體領域—健康教育科1名(每周15-20節)、體育科2名(每周15-20節)。
藝文領域—視覺藝術科1名(每周15-20節)、音樂科1名(每周10-15節)、
特教科1名(每周8-12節、國文科優先)
(代課期間102年8月30日至103年6月30日按實際上課節數支付鐘點)
參、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無「教師法」第14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如附錄)。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者。
(四)非退休教師(含校長)。
(五)無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含尚在調查階段者)。
(六)無任何不良紀錄者。
肆、甄選資格:
一、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一)具有甄選科別(領域專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等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伍、報名 :
一、日期:102年8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00分。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178號,電話07-6312045轉110【教務處鄭主任】、510【人事室鍾主任】。
三、報名方式: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恕不受理通訊報名(報名表、甄選證、同意書、委託書等相關表件請至本校網站最新消息(http://www.alm.ks.edu.tw)自行下載使用,如委託報名須出具委託書)
四、繳驗下列證件(請備妥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本校,請以A4規格影印依序裝訂):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貼於A4同一面紙上請勿剪下)。
2、中等學校報考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
3、最高學歷證件。
4、經歷證件。(無則免附)
5、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證明。(男性)
五、委託報名者另繳交委託書。
六、核發甄選證。
陸、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102年8月7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起至試教口試結束止。應考人應於當日下午1時,攜帶身分證及甄選證到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視同放棄。
※ 甄選當日如遇颱風宣布停止辦公時,考試日期則順延一天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段辦理。
二、甄選地點:在本校教室〈甄試當天公佈於本校〉。
柒、甄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口試:40%(每人5-10分鐘)。(二)試教:60%(每人10-15分鐘)。
(三)口試、試教交叉進行。
捌、試教範圍自訂
玖、錄取通知
一、錄取名單於102年8月7日下午10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boe.kh.edu.tw,不另函通知。
二、錄取人員如係現職人員,應於報到前取得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未克依期限辦理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玖、報到及聘用:
一、正取人員應於102年8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報到時請同時繳驗以下證件:身份證、教師證、最高學歷證書及相關學經歷證件、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性侵犯罪之紀錄)及健康檢查紀錄(無傳染性之疾病;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結核病注意事項」規定,於報到時檢附健檢報告,包含胸部X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健康檢查紀錄,若未及時辦妥,得於7日內補交。逾時未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二、備取人員候用有效期間至103年6月30日止。
拾、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錄取人員於代課期間,不得申請留職停薪。
三、代課教師一律依上課鐘點支給鐘點費。
拾壹、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一、錄取人員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政風專線:07-2011819免費07-2011819;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拾貳、附則:
甄選錄取者,報到後不得辦理保留資格,否則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附錄: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
第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 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 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 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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