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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高雄市立桃源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第2次公告)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3/08/07


高雄市立桃源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第2次公告)甄選簡章
壹、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貳、甄選科別、名額及聘任期間:如甄選錄取日期逾代理代課開始日期,以錄取日期起聘,且代理代課原因消失時,代理代課教師應即無條件離職(代課教師按實際上課節數支付鐘點),各缺額備取若干名。
(1)國中部綜合領域--童軍科代理教師1名,代理實缺,代理期間自102年8月26日至103年7月4日,代理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離職。
以上每週授課節數,本校得視課務需要調整之。
參、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者。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如附錄),如有上述情事者,錄取視同無效。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十年以上。
四、依本市教育局92年7月22日高市教人字第0920024508號函規定,不受理「退休教師」報名。

肆、甄選資格:
一、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之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並依甄試成績總分高低擇優錄取。
二、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等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民國102年8月9日(星期五)上午09:00~12:00。
二、報名地點:
地址:高雄市桃源區南橫公路三段201號(桃源國中人事室)
聯絡人:幹事吳先生
聯絡電話:07-6861133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7-6861133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轉14(人事室)。

陸、報名方式及手續: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一、「報名表」、「委託書」、「同意書」等報名表件,請逕至本校網站「全校公告」(http://www.loxa.edu.tw/schoolweb.html?webId=563)下載。
二、填寫報名表(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1張,並再準備1張攜至報名現場,用於黏貼甄選證上)。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貼於報名表上)。
2.各該教育階段、科(類)之合格教師證書。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曾修畢特殊教育三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5.退伍令或無兵役證明(男性)
6.經歷證件(無者免附)
四、發給甄選證。

柒、甄試:
一、時間:民國102年8月9日(星期五)下午13:30起。(甄試人員請於13:20前報到)
二、地點:高雄市桃源區南橫公路三段201號 (報到地點:本校教室) 。
三、項目與比例:代理教師:口試佔40%、試教佔60% 。
四、試教範圍: (單元自選)
國中童軍:綜合領域第一冊(康軒) 自選單元、自編教學內容試教。


五、依甄試成績總分高低擇優錄取,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又試教成績相同時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捌、成績公告:
甄選成績於101年8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全校公告」,不另寄發成績單。

玖、錄取通知及報到聘用:
一、甄選成績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錄取名單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教職員工甄選」網頁及本校網站。
二、正取人員應依本校錄取公告所訂之期限前至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錄取名單須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始行生效聘任。

拾、待遇:
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

拾壹、錄取人員如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已聘任者,提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之規定決議通過後,由校長解聘之。錄取人員在聘約存續中,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其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或第9款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事宜。

拾貳、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一、本次參加甄選人員,得經本校教評會擇優列冊為候用之備取人員,並依甄試成績高低依序聘任,候用期限至本學年度止。
二、代理教師錄取人員於代理期間,不得申請留職停薪。
三、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高雄市教育局97年6月11日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
四、聘期除有特殊情形外,均以「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年3月30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12373號函)。
五、報名期間或考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特殊事故宣布停止上班時(不含停止上課),報名或考試日期順延1日,不另行通知。
六、疑義查詢專線:(07)6861133轉11(教務處),14(人事室) 。
七、政風專線電話:(07)3315778,政風信箱: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參、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9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