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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下
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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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校長的小革命:問題不在校長任期

發表于: 2012/05/16



17名藍綠立委日前提案修改國民教育法第9條,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家長會」、「教師工會」、「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各佔3分之1。另外,國中小校長在兩任8年屆滿後,強制回任陽春教師2年,使校長能體察教學現場變化,此案將衝擊全國3千3百多所國中小校長。



據側面了解,面對多方教育團體的多元聲音,立委們最後選擇「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作為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已將「修正國教法第9條」提案撤案。



全家盟不贊成 全教會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提案過程讓教師、家長、校長等教育團體,對於校長遴選制度發聲討論,這對教育是有幫助的。



據媒體報導,全家盟不贊成強制校長回任教師,擔心喪失優秀治校人才,建議應用鼓勵或加給建立回任機制。但支持增加家長、教師在遴選會的比例,校長考績考核也應朝此設計。



全教會則指出,部分校長任前準備不足,上任又缺抗壓性,加上長期擔任校長工作雷同,藉回任教師調整並解除壓力誘惑,只要辦學有口碑,一定會再被選為校長。很多大學校長卸任也都回任陽春教授,中小學校長應平常心面對。



針對部分論述似是而非,筆者擔任教師、學校行政將近37年,以第一線教育人的立場,針對本修法提出相關問題與建議。



強制回任缺乏實務與法理基礎



現行校長遴選及校務評鑑機制,已有效規範校長每4年接受嚴格學校經營成效檢驗、及操守與能力考核,任何一位校長無法在同一個學校服務超過8年,這與大學校長回任教授為常態邏輯不同。



大學校長係由教授間互推或遴選產生,旗下尚有各院系主管分層負責各司其職,任滿繼續留在原校接受職位保障、擔任經驗傳承或監督校務角色。



至於國中小校長兩任屆滿,一定得離開原校。校長任滿離校後又以新人之姿進入他校服務,只能努力以赴,何敢何能自居萬年校長?



另外,國民教育法第9條已經很清楚界定校長的任期、遴選、退場機制等,且校長遴選制度目前在各縣市是依據地方自治法的精神,因地(縣市)制宜,若要收回這項權力,恐違反地方自治的精神。



遴選會 教師工會代表增至1/3



再者,校長遴選委員的成員如果家長會、教師工會及行政單位各3分之1,代表著校長的辦學績效要對這3方面的人負責,看似有道理,實則有矛盾之處。



台灣中小學學校規模在12班以下者所佔比率為61.797%(資料來源:教育部100學年度統計),成立教師會校數不多,校長遴選由各校教師工會擔任代表實際上不可行。



現行各縣市遴選委員之組成是依教育專業考量,涵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專家學者與行政代表等;以上代表並非由各類團體產生,更具有公平代表性;例如:並非全部教師均參加教師工會。如果簡化成家長、教師工會、教育行政機關,反而將原本的廣度及專業度減弱,傷害了遴選多元民主的本質。



如確認提案修法,同理可證,那麼依據研究顯示教師在大學所學約在任教後3年內,即已不敷使用,教師是否應回鍋到學校充電學習然後再回來任教?各級公務員及公營機構主管是否應一段時間回任科員、最高法院法官回任高等法院法官、調查局長回任調查員……以體察民情?



校長是行政領導、課程領導及教學領導,又需進行視導教學、與老師做教學討論、作課程對話……校長原本就一直在教學參與中,並以更高視野致力課程發展,說需要透過回任教師才能「體察民意」,欠缺實務與法理基礎。



修法造成教育行政人才實質退場



學校經營需要經驗方有益於教育發展:兩任的校長經驗正豐富,可以承擔更多的責任,甚至協助輔導後輩,擔任師傅,此時回任教師,對於學校行政是一種損失。



自88年實施校長遴選制度後,在加上校園權責嚴重失衡,全國約3千名國中小學校長,保守估計已有1千2百多位中小校長在50歲最有經驗最有衝勁的年齡,選擇提前退休,也就是短短12年,近半數校長陸續提早退休。



依據統計初任校長年齡約介於45歲至42歲之間,任滿8年之後將介於50歲至53歲之間後,他們寧願選擇退休,怎會回任教師後等2年再參加不確定性的遴選?



沒有強制規定就已經損失許多菁英校長,若強制規定回任教師2年,勢必造成人才流失速度加劇,校園人事動盪不安,也衍生危機處理應變力不足等問題,令人擔憂。



國際上並無類此創意設計



世界上沒有其他國家,規定機關首長需要以回任為基層人員,當作瞭解基層的手段,主因此種規範實在是不尊重文官體制的作法,也是對人才的不尊重,更是國家栽培人才的重大損失。



在英國,校長遴選已是行之有年,但學校的校長出缺率卻相當高,原因是現今校長或所有高階者必須承擔過多的責任,往往變成過度地把責任推給校長,甚至導致校長充滿無力感之主因。



搞清問題 拿對藥方



一、校長遴選應透過「專業來遴選專業」



校長是專業工作,校長之養成更是專業度極高的過程,一個重視專業人才的國家對於校長遴選委員之產生,自需以專業的角度視之,參與遴選的委員一律需具備「專業」水準,而不是以「團體代表」進行分配,才能避免政治操作。



此其中,符合哪些條件才堪為具備專業水準的遴選委員?並非教師工會代表才具代表性,曾得過師鐸獎或其他教育部獎項之老師,也具有教育專業代表性,過去幾年校長遴選已被政治操作染上陰影,許多委員帶著所屬團體的指示進行任務操作,專業概念喪失殆盡,我們必須大聲疾呼只有專業才能擺脫政治黑手的宰制,也只有透過「專業來遴選專業」,才能找到帶領學校發展的專業校長。



二、「校長、教師評鑑同步實施」方是上策



老師、校長是否有效能?是否適任?是否能體察民意?以回任方式並無法證明是最有效的方式。重點不在校長任期,應該是在評鑑的法制化,有明確的評鑑機制,任期就不是問題!老師或是校長是否適任,應該透過評鑑程序方是正道,所以應做的是校長評鑑及教師評鑑。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



本單元由全國校長協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