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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上
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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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高雄市新興區新興國民小學102學年度國小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3/08/15


高雄市新興區新興國民小學102學年度國小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部令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任期限、薪資待遇及備取候用期限:
一、甄選類別及名額(每週授課節數約18-24節,需配課,並擇一類別報名。)
1. 英語: 1名。
2. 本土語:1名。
3. 自然:2名。
4. 視覺: 1名。
5. 資訊:1名。(資訊8節+低年級體育12節)
6. 體育:1名。
  二、聘任期限:自102年08月30日起至103年06月30日止。(期限內若因相關補助經
      費用罄時,需終止聘任,不得異議)。
  三、薪資待遇:代課教師每節課以鐘點費新台幣260元計算,覈實計支。
  四、備取候用期限:
   各類別代課教師各備取若干名,自放榜日起至103年06月30日止。
參、應試資格:
  一、基本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參見附錄;錄取者如事後經查證確有上開情事之一者,取消資格)。
   (三)留職停薪中之教師、退休教師及以不適任教師資遣者均不得報考。
(四)男性須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者。
   (五)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交)。
 二、應甄資格:
(一)須具有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二)報考英語代課教師者另需具下列「高雄市國民小學英語師資資格」專長證明文件
之一:
 1.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
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3.通過TOEFL電腦化適性測驗213分以上者、或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者(含通過財團
  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93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4.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檢核,檢核通過者應發給相關證
  明)。
   (三)國小鄉土語科任代課教師需具本土語言初階及進階研習證明或台語教師認證資格。
※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請附中文譯本及駐外單位查證屬實
   之證明書。
肆、簡章公告及下載:
甄選簡章自102年08月14日至102年08月19日公告於下列網站,請自行下載簡章及報名表件,不另行發售:
    一、本校網站首頁:新興國小(網址:
http://www.hhps.kh.edu.tw/
http://www.hhps.kh.edu.tw/ )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教職員甄選公告網:
    (
http://employ.kh.edu.tw/public/
http://employ.kh.edu.tw/public/)。
    三、全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網址:http://tsn.moe.edu.tw/)。
伍、報名日期、地點與方式:
一、報名日期:102年08月19日上午09時00分起至中午12時00分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高雄市新興區新興國民小學人事室(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321號,     
    電話07-2412110轉151人事室或111教務處)。
三、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須附委託書),不受理通訊報名。
陸、報名程序:
一、繳交報名表、甄選證(分別黏貼最近正面半身2吋相片各1張)。
二、繳驗下列各項證件(請自備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影本以A4紙張按序裝訂成
    冊):
(一)切結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除張貼於甄選證外,另影印於同一張A4紙張)。
   (三)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四)認證合格之證書或證明。
(五)學、經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服務證明書及其他與教師資格有關之證件)。
(六)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考核通知……等)。
(七)自傳3份(請以Word繕打,版面為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單行間距,   內容包含學經歷、個人專長志趣、特殊優良表現、對教育工作的理想與抱負、對自我的期許等)。
三、核發甄選證。
柒、甄選時間、方式及地點與成績相同之處理:
 一、時間:應試者請於102年08月20日08:30前至本校三樓第一視聽教室報到,
           未參加報到者取消應試資格。
 二、方式及地點:採試教(佔60%)、口試(佔40%)方式進行,地點及內容如下:
(一)試教:
 1.依報名先後順序進行,試教單元如下規定,每人10分鐘並請準備教學教案3份,於應試時繳交,其餘教具及教學設備請應試者自行準備。
2.試教科目及單元:依報考科目模擬情境教學,不限版本任選一單元。
 (二)口試:
     於試教之後接著進行口試,內容包括工作理念及專業知能(含教育理念、班
 級經營、學生心理輔導方法、教學方式、教育專業知能等)、表達能力及儀態、
 態度及服務熱忱等,每人10分鐘為原則,並得由本校視報考人數多寡調整之。
(三)考試地點:新興國小。
三、成績處理:總成績未達7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時,評比條件依序如下:
(一)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二)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以上者。
(三)上述條件均相同時,由本校教評會以抽籤方式決定。
 捌、放榜、報到及成績複查:
一、放榜:甄選成績經提本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於102年08月20日18
      時前公告榜單於本校網站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教職員甄選公告網。
二、成績複查:複查成績請於102年08月21日上午08:00至10:00,親自持甄選證
      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
三、報到:錄取人員應於102年08月21日上午10時至12時前親自攜帶甄選證、國民身
      分證及教師證書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不再另行通知;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
      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玖、附則:
一、授課時間表由本校另行通知。
二、報名者,倘經查驗為不適任教師,取消報名資格。
三、代課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情形之一,或違反教師聘約要點者,得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予以解聘,並報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四、錄取人員於事後被發現其所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變造者,經本校教評會審議後得隨時解聘並依法處理。
五、錄取報到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六、錄取後發現有違反各項規定,經查屬實者取消聘任資格,已聘任者依規定解聘。
七、錄取之代課教師,學校得應教學需求作出教學安排,錄取人員不得有異議。
八、為求甄選公平、公正及公開,附教育局政風室檢舉電話及信箱號碼
※檢舉專線電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3315778或0800–025028
※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九、本簡章如有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拾、本簡章經本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錄:
壹、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九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